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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傳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傳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傳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犯罪日期(民國)│102年6月3日至同年月21日 │102年11月9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          │                        │                        │
│及案├─────┼────────────┼────────────┤
│號  │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15392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3006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495號     │102年度易字第379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7日            │103年2月19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495號     │102年度易字第3794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3年1月2日             │103年3月1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