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傳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傳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傳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犯罪日期(民國)│102年6月3日至同年月21日 │102年11月9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 │ │ │ │及案├─────┼────────────┼────────────┤ │號 │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15392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3006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495號 │102年度易字第379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102年9月27日 │103年2月19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495號 │102年度易字第3794號 │ │決 ├─────┼────────────┼────────────┤ │ │確定日期 │103年1月2日 │103年3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