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俊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字第543 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洪俊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3罪(其中編號1 、2 部分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5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3 份、裁定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俊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0日 │101年5月31日 │100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0 年度毒│臺中地檢101 年度毒│臺中地檢102 年度偵││度案號 │偵字第366 號 │偵字第1876號 │字第531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2093│102 年度易字第1353││ │ │179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1年7月3日 │101年9月28日 │102年11月21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1 年度訴緝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2093│102 年度易字第1353││ │ │179 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確定日│101年7月23日 │101年10月22日 │102年12月16日 ││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臺中地檢101 年度執│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 備 註 │字第8534號(編號1 │字第12567號(編號 │字第543 號 ││ │、2 定應執行刑有期│1、2 定應執行刑有 │ ││ │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 年2 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