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840號、103 年度執字第859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豪(下簡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附卷可證,且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志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0月3日 │ 103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6159號 │103 年度偵字第2439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47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18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3年2月25日 │103年4月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47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184號 ││判 決├────┼────────────┼────────────┤│ │判 決│103年5月13日 │103年6月3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7321號 │103 年度執字第859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