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銘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銘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銘勇因如附表所示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瑞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妨害電腦使用罪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02月25日   │100年10月17日   │101年02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緝字第273號     │緝字第1759、1760│緝字第1759、1760│
│                │                │、1761號        │、1761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108│102年度訴字第108│
│事實審│        │811號           │7號             │7號             │
│      ├────┼────────┼────────┼────────┤
│      │判  決  │103年04月21日   │103年06月09日   │103年06月0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108│102年度訴字第108│
│確  定│        │811號           │7號             │7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05月19日   │103年06月09日   │103年06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得易服社勞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 │
│                │檢察署103年度執 │第11259號(編號2、3兩罪,已經臺灣 │
│                │字第7701號      │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 │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