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4,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3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秋明(以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其中受刑人犯各罪之中,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4號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以受刑人已於103年8月8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莊秋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 │(判處2次) │ │├──────┼───────────┼───────────┼───────────┤│犯 罪 日 期 │102.05.30 │102.03.25 │102.05.27 ││ │ │102.04.03 │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第2058號 │12641號 │12641號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927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實├────┼───────────┼───────────┼───────────┤│審│判決日期│102.12.06 │103.03.18 │103.03.18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927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決├────┼───────────┼───────────┼───────────┤│ │判決確定│102.12.30 │103.04.07 │103.04.07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2062號(編號1-3已定應 │2062號(編號1-3已定應 │2062號(編號1-3已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執│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執│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執││ │行中) │行中) │行中) │└──────┴───────────┴───────────┴───────────┘附表:受刑人莊秋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2.09.23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第51號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 ││後├────┼───────────┼───────────┤│事│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321號 │ ││實├────┼───────────┼───────────┤│審│判決日期│103.06.26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 ││定├────┼───────────┼───────────┤│判│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321號 │ ││決├────┼───────────┼───────────┤│ │判決確定│103.07.21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11311號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3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