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昇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昇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昇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詐欺 │ 偽造文書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1日至103年│103年3月1日至103年│ 103年3月2日 │ │ │3月2日 │3月2日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 │ │ │6858號 │6858號 │15739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1190 │ │事實審│ │(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號(協商判決) │ │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758號│103年度訴字第1190 │ │ │ │ │ │號 │ │ ├────┼─────────┼─────────┼─────────┤ │ │判 決│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103年8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之案件 │會勞動 │會勞動 │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14249號 │14249號 │14249號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1日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年 度 案 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 │ │ │ │ │第715號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159 │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3年7月17日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1159 │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3年9月30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 │ │之案件 │會勞動 │ │ │ ├────────┼─────────┼─────────┼─────────┤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103年度執字第 │ │ │ │ │5452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