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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禦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禦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禦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附表:受刑人林禦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妨害自由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3日 │ 103年5月14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 度 案 號│3年度偵字第8487號 │3年度偵字第13755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73號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9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8月29日 │ 103年9月3日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73號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90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年10月27日 │ 103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年度執字第16609號(發監│3年度執字第15211號 ││ │執行中)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慧瑜

書 記 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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