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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疏漏,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法條欄應增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已載明被告為累犯,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部分亦均詳述被告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等事實及理由,惟論罪法條欄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刑法第47條第1項」,顯然錯誤,應予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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