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俊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疏漏,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法條欄應增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已載明被告為累犯,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部分亦均詳述被告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等事實及理由,惟論罪法條欄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刑法第47條第1項」,顯然錯誤,應予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