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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652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6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忠縈

      蘇音萍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蔡忠縈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被告蘇音萍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蘇音萍、蔡忠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份、聲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65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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