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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柏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

字第1982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文

葉柏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葉柏宥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告訴人陳新傑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葉柏宥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於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簡訊內容恫嚇告訴人陳新傑,乃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概括犯意為之,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係為達同一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而其所犯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又被告曾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89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103年度易字第25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6月確定,後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揭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陳新傑之妻王素琴係朋友關係,因無法聯絡王素琴,對告訴人心生不滿,即接續傳送簡訊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生活陷於不安之狀態,並持安全帽攻繫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肩部挫傷之傷害,動機非善,手段可議,情緒管理欠佳,事後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9822號
    被      告  葉柏宥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柏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甫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
    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行
    動電話簡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等之內
    容,向陳新傑恫嚇,使陳新傑因而心生畏懼,並危害於安全
    。又於104年6月4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永盛牙醫前,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陳新傑發生肢體
    衝突,並以安全帽攻擊陳新傑,致陳新傑受有頭部外傷併腦
    震盪、左肩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新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葉柏宥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
│    │之自白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陳新傑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                        │
│    │                      │                        │
├──┼───────────┼────────────┤
│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    │斷證明書              │。                      │
├──┼───────────┼────────────┤
│ 4  │簡訊翻拍照片、通聯調閱│告訴人遭被告恐嚇之事實。│
│    │查詢單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以及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內,接
    續恐嚇陳新傑,乃本於單一犯意,持續不斷進行侵害陳新傑
    之同一法益,各均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請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傷害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淑芬
附表
┌──┬──────┬─────────────┬─────────────┐
│編號│時間        │內容                      │傳遞訊息方式              │
├──┼──────┼─────────────┼─────────────┤
│ 1  │104年6月3日 │你直說要或不要喔不然我選擇│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2時27分    │最壞打算要好好跟你說是你自│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己不要這樣你要保護你全家人│                          │
│    │            │都不會出門我用這條命來跟你│                          │
│    │            │全家配合包含你爸媽        │                          │
├──┼──────┼─────────────┼─────────────┤
│ 2  │104年6月3日 │沒關係你要怎麼樣都好我連命│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5時10分    │都不要你覺得我要你什麼我從│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沒想過要你什麼我命都不要  │                          │
├──┼──────┼─────────────┼─────────────┤
│ 3  │104年6月3日 │不然我要你老公命我先去找機│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4時26分    │車鑰匙找到你就知道我會怎麼│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做                        │                          │
├──┼──────┼─────────────┼─────────────┤
│ 4  │104年6月3日 │在十分鐘沒打來我就什麼都不│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5時36分    │要我命跟你拼看誰比較吃虧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5  │104年6月3日 │你叫警察要24H保護你喔不然 │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5時43分    │真的什麼都保不了你信不信隨│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你的想看我敢不敢到時候就先│                          │
│    │            │跟你說抱歉了              │                          │
├──┼──────┼─────────────┼─────────────┤
│ 6  │104年6月3日 │這樣我告訴你你叫警察24H都 │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6時47分    │要在你家人身邊不然我不敢保│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證你家人都平平安安你要這樣│                          │
│    │            │沒關係你看我是不是連命都不│                          │
│    │            │要我寧願被警察亂槍打死    │                          │
├──┼──────┼─────────────┼─────────────┤
│ 7  │104年6月3日 │叫警察24H都顧好你家人不然 │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6時56分    │讓我有時間能下手你就知道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8  │104年6月3日 │跟你說了那麼不配合別怪我喔│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7時4分     │真的你家老人要看好你安全不│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代表他們會安全我看你時間有│                          │
│    │            │沒有比我多                │                          │
├──┼──────┼─────────────┼─────────────┤
│ 9  │104年6月3日 │男人幹你他媽不要臉的男人  │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8時15分    │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10  │104年6月3日 │你家最好都沒人回來不然真的│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8時17分    │會死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11  │104年6月6日 │十五分鐘內他沒一通電話來我│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0時38分    │保證是我衝過去我要的就是命│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而已                      │                          │
├──┼──────┼─────────────┼─────────────┤
│12  │104年6月6日 │我下午就會過去解決這事情  │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1時39分    │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13  │104年6月6日 │好我出門過去你店裡        │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4時42分    │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14  │104年6月6日 │我也會氣爆喔小心嘿        │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14時47分    │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15  │104年6月14日│這樣你說的有算話要離婚說的│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0時34分    │比簽字還準是嗎?你講話講這│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種的幹話畫大餅這樣好阿說要│                          │
│    │            │離你說要離的他媽又不敢離這│                          │
│    │            │樣我就要玩到你們離婚我才會│                          │
│    │            │甘願就這樣你看我會不會在跟│                          │
│    │            │你打架的機會很快我在等你們│                          │
│    │            │回來                      │                          │
├──┼──────┼─────────────┼─────────────┤
│16  │104年6月14日│不信你等著看我現在在你家這│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0時39分    │等到你們回來跟我媽媽說沒用│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了我只能跟你說講的比簽字有│                          │
│    │            │用來我陪你玩真的我會讓你什│                          │
│    │            │麼事情都不用做            │                          │
├──┼──────┼─────────────┼─────────────┤
│17  │104年6月14日│我明天遇到你媽我問看看他知│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1時1分     │不知道這件事情假如不知道的│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話就你老婆在畫大餅我就知道│                          │
│    │            │你們有沒有先講說這樣就知道│                          │
│    │            │話什麼都不用講我會讓你倒的│                          │
│    │            │很快                      │                          │
├──┼──────┼─────────────┼─────────────┤
│18  │104年6月14日│我就在你家這等到你回家因為│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1時57分    │我給朋友載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19  │104年6月14日│真的你最好也別出門不然真的│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3分     │你會比你老婆早死知道鄭捷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20  │104年6月14日│你問看看你老婆我敢不敢想清│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15分    │楚你老婆只要在那裡我就是亂│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給你看讓你不用做生意      │                          │
├──┼──────┼─────────────┼─────────────┤
│21  │104年6月14日│是嗎是要我過去嗎我在你家這│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25分    │等就好我看你能多久不回來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22  │104年6月14日│不然我車上也五個人會打輸你│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27分    │們因為是你老婆說離婚耍我我│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就是要讓你這樣亂騙付出代價│                          │
├──┼──────┼─────────────┼─────────────┤
│23  │104年6月14日│我還沒拿刀砍你之前他抓個鳥│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0分    │真的是笨到豬頭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24  │104年6月14日│這樣你叫那警察24小時顧好你│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1分    │喔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25  │104年6月14日│這樣你一定才能平安不然我不│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2分    │敢保證你車牌我號碼也都給我│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朋友在路上要小心不是只有我│                          │
│    │            │會找你麻煩而已            │                          │
├──┼──────┼─────────────┼─────────────┤
│26  │104年6月14日│怕你報警嗎?真的你傻傻的快│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4分    │報能保平安進去明早呢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27  │104年6月14日│在報警才能出來叫他要顧好你│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5分    │哩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28  │104年6月14日│快報警怎麼沒看到警察我去開│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6分    │精神證明出來你能拿我有辦法│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嗎?                      │                          │
├──┼──────┼─────────────┼─────────────┤
│29  │104年6月14日│沒離婚之前我也是會叫精神病│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8分    │的去找你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30  │104年6月14日│今天砍你沒成功還有很多機會│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2時59分    │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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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4年6月14日│這樣你敢保證警察24小時都能│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3時2分     │保護你嗎?除非你身邊有保鏢│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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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4年6月14日│你老婆也說一定會離婚真的耍│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3時5分     │我喔他媽的改天不小心我隨時│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會在你身邊你最好別讓我看到│                          │
│    │            │你跟他在一起我要砍他會不小│                          │
│    │            │心砍到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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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4年6月14日│說不定你只活到今天明天就起│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3時6分     │不來也說不定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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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4年6月14日│我陪你完到抵不然我就想砍你│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3時26分    │是你老婆說不要現在他不是我│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誰我也沒必要聽他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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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4年6月14日│希望是這樣天天都這樣不然真│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3時22分    │的我隨時嫌嫌在你家對面監視│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    │            │你跟他出去你就不怕被砍星期│                          │
│    │            │三放假你叫警察要跟好不然出│                          │
│    │            │去沒警察你都會有危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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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04年6月14日│你兒子女兒也都別靠近媽媽不│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簡訊至│
│    │23時24分    │然被我砍到會很吃力        │陳新傑使用之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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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