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57號
- 原告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源泰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梅
- 被告
- 楊景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易字第24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104年1月7日21時45分許至原告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公益店竊取手機1支,值新台幣(以下同)16900元,而受有損害,因竊盜案件由鈞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27號審理中,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於104年11月30日判決確定,並於104年12月3日函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在案,有案件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按。茲原告於同年12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