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孝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孝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陳孝仁因竊盜及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0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1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之總和(即6 月+6 月+6 月+3 月+3 月+3 月=2 年3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8 月+6 月=1 年2 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孝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6275號 │103年度偵字第6275號 │103年度偵字第6275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判決字號│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 │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 │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判決字號│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 │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 │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 ││決├────┼───────────┼───────────┼───────────┤│ │確定日期│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執字第1181號( │104年度執字第1181號( │104年度執字第1181號( ││ │編號1至3已定執行刑為有│編號1至3已定執行刑為有│編號1至3已定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8月) │期徒刑8月) │期徒刑8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贓物 │贓物 │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月13日至103年1月│102年12月25日至102年12│102年12月30日至102年12││ │14日間 │月26日間 │月31日間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15864號 │103年度偵字第15864號 │103年度偵字第15864號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判決字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26日 │104年2月26日 │104年2月26日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判決字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16號 ││決├────┼───────────┼───────────┼───────────┤│ │確定日期│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104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執字第5419號( │104年度執字第5419號( │104年度執字第5419號( ││ │編號4至6已定執行刑為有│編號4至6已定執行刑為有│編號4至6已定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6月) │期徒刑6月) │期徒刑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