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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閔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10143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閔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閔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黃閔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傷害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7月10日       │      103年8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  │ 103年度偵字第7318號    │ 103年度偵字第24697號   │
├───┬────┼────────────┼────────────┤
│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  103年度簡字第1513號   │   104年度簡字第8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9月17日       │      104年5月29日      │
├───┼────┼────────────┼────────────┤
│      │ 法  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  103年度簡字第1513號   │   104年度簡字第83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     103年10月21日      │      104年6月29日      │
│      │日    期│                        │                        │
├───┴────┼────────────┼────────────┤
│ 備         註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助字第856號   │ 104年度執字第1014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9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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