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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8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浥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浥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孫浥連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2所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另受刑人孫浥連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固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孫浥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 │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 │ │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21日 │ 104年1月11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速偵字第7881號 │104年度偵字第862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沙交簡字第50號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92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月15日 │ 104年7月28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沙交簡字第50號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892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年2月24日 │ 104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4年度執字第4819號 │ 104年度執字第11908號 ││ │(104年4月23日易科罰金 │ ││ │執行完畢)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 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8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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