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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4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弘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弘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弘儒(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以,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6至10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4年12月4日請求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1.12.19 │102.01.20 │102.04.0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01號 │字第1158號 │字第1042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776號 │102年度易字第1439號 │102年度簡字35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04.25 │102.06.10 │102.06.27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05.27 │102.07.01 │102.0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6360號(編號1-5已 │第7398號(編號1-5已 │第8192號(編號1-5已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 │年) │年) │年)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102.02.16 │102.04.15 │102.02.21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2857號 │字第1636號 │第9620等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556號 │102年度易字第1955號 │102年度訴字第1175、 ││ │ │ │ │16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06.28 │102.07.31 │103.06.12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同上 │同上 │103年度上訴字第1186 ││ │ │ │ │號(撤回上訴)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07.22 │102.08.19 │103.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 │ │ │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10101號(編號1-5已│第9484號(編號1-5已 │第13829號(編號6-10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年) │年) │10年)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7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判9次) │ │(判2次) │├────────┼──────────┼──────────┼──────────┤│犯 罪 日 期│102.03.18、103.03.09│102.03.28 │102.02.24 ││ │102.02.22、102.02.22│ │102.03.07 ││ │102.02.23、102.02.26│ │ ││ │102.03.06、102.02.02│ │ ││ │102.02.0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9620等號 │第9620等號 │第9620等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75、 │102年度訴字第1175、 │102年度訴字第1175、 ││ │ │1681號 │1681號 │16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06.12 │103.06.12 │103.06.12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86 │103年度上訴字第1186 │103年度上訴字第1186 ││ │ │號(撤回上訴) │號(撤回上訴) │號(撤回上訴)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3.08.20 │103.08.20 │103.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之案件 │動 │動 │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第13829號(編號6-10 │第13829號(編號6-10 │第13829號(編號6-10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0年) │10年) │10年)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 │ ││ │(判2次) │ │ │├────────┼──────────┼──────────┼──────────┤│犯 罪 日 期│102.01.24 │ │ ││ │102.01.26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9620等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 │ ││後├──────┼──────────┼──────────┼──────────┤│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75、 │ │ ││ │ │1681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06.12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86 │ │ ││ │ │號(撤回上訴)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3.08.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 ││之案件 │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13829號(編號6-10 │ │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10年)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4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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