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錦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字第17098 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39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錦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錦當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及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判2次)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01月24日 │ 104年02月27日 │ 104 年04月24日、 │ │ │ │ │ 104 年04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73號 │字第1073號 │第1214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906 │ │實│ │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年10月30日 │ 104年10月30日 │ 104年10月26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 │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906 │ │決│ │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20日 │ 104年11月20日 │ 104年11月23日 │ ├─┴──────┼──────────┼──────────┼──────────┤ │ │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 │備 註│第16352號 │第16353號 │第17098號 │ │ │ │ │(編號3定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