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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宗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宗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及5至9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2及4號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4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稽,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法即無不合。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12號裁定,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另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即應受上述內、外部界限拘束。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賴宗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2月16日      │103年2月15日      │102年12月16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94號       │偵字第894號       │字第6213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835號│103年度訴字第835號│103年度簡字第400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8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院                │院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8│103年度上訴字第128│103年度簡字第400號│
│判  決│        │5號               │5號               │                  │
│      ├────┼─────────┼─────────┼─────────┤
│      │確定日期│103年9月9日       │103年8月22日      │103年9月22日      │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969號(編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1、2前定應執行刑1年7月確定)          │字第15025號       │
│                ├───────────────────┴─────────┤
│                │編號1至4號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6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54號      │字第6275號        │字第627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247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29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247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8日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1號           │
│                │字第13969號       │                                      │
│                ├─────────┼───────────────────┤
│                │編號1至4號前定應執│編號5至9號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確定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275號        │字第6275號        │字第627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
├───┴────┼─────────┼─────────┼─────────┤
│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1號                               │
│                ├─────────────────────────────┤
│                │編號5至9號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