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宗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宗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及5至9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2及4號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4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稽,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法即無不合。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12號裁定,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另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31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即應受上述內、外部界限拘束。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賴宗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2月16日 │103年2月15日 │102年12月16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94號 │偵字第894號 │字第6213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835號│103年度訴字第835號│103年度簡字第400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103年8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院 │院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8│103年度上訴字第128│103年度簡字第400號│ │判 決│ │5號 │5號 │ │ │ ├────┼─────────┼─────────┼─────────┤ │ │確定日期│103年9月9日 │103年8月22日 │103年9月22日 │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969號(編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1、2前定應執行刑1年7月確定) │字第15025號 │ │ ├───────────────────┴─────────┤ │ │編號1至4號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22日 │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6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54號 │字第6275號 │字第627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247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9月29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247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0月8日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 ├───┴────┼─────────┼─────────┼─────────┤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1號 │ │ │字第13969號 │ │ │ ├─────────┼───────────────────┤ │ │編號1至4號前定應執│編號5至9號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確定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26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275號 │字第6275號 │字第627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103年12月2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103年度易字第2031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29日 │ ├───┴────┼─────────┼─────────┼─────────┤ │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服社會勞動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81號 │ │ ├─────────────────────────────┤ │ │編號5至9號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