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啓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啓順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4 行原記載「施啓順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另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10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6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為「施啓順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36號、97年度訴字第46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4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9年2 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付保護管束。復於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即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訴字第151 號、100 年度訴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確定,上開3 罪,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6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並經撤銷假釋,應執行前揭殘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而接續執行,於102 年6 月9 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103 年間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 年度中簡字第1380號、103 年度中簡字第1413號、103 年度中簡字第1669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確定,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0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於104 年3 月24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