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啓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3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啓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施啓順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5日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 罪之總和(即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拘役9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拘役30日+拘役55日=拘役85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啟順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23日 │103年8月15日 │104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4187號 │年度偵字第12408號 │年度偵字第12408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216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 ├────┼─────────────┼─────────────┼─────────────┤│ │判決日期│104年8月4日 │104年10月5日 │104年10月5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216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 ├────┼─────────────┼─────────────┼─────────────┤│ │判決確定│104年8月31日 │104年11月2日 │104年11月2日 ││ │日 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 是 │ 是 │ 是 ││易服社會勞動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 │年度執字第12587號 │年度執字第16064號(編號2至│年度執字第16064號(編號2至││ │ │3定應執行拘役55日) │3定應執行拘役5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