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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俊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補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零公克、零點零肆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上開主文所示之漏載事項,應予補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