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俊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補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零公克、零點零肆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上開主文所示之漏載事項,應予補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