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6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6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忠縈
蘇音萍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蔡忠縈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被告蘇音萍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蘇音萍、蔡忠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份、聲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