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正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3所處之刑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104年3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附表備註欄所載各罪前經定應執行之情事,本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日 │102年5月1日 │102年6月4日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訴字第1501號 │102年度訴字第1501號 │102年度訴字第1005號 ││ ├──┼───────────┼───────────┼───────────┤│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17日 │103年10月17日 │102年10月21日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2年12月11日 │103年3月19日 │102年12月31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 │不得 │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編號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4前經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5月。 │└──────┴───────────────────────┴───────────┘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犯罪日期 │102年6月2日 │102年8月31日 │102年9月2日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2年訴字第1005號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 ││ ├──┼───────────┼───────────┼───────────┤│事實審│判決│102年10月21日 │102年11月27日 │102年11月27日 │├───┼──┼───────────┼───────────┼───────────┤│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2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號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3年4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103年3月10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 │不得 │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編號3-4前經定應執行有 │編號5-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 │期徒刑1年5月。 │ │└──────┴───────────┴───────────────────────┘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轉讓禁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罪日期 │102年2月中旬 │102年5月10日 │102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964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799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案號│102年訴字第117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 ├──┼───────────┼───────────┼───────────┤│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3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3年4月8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4月9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 │不得 │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 │編號8-9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 │ │└──────┴───────────┴───────────────────────┘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6次)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5次) │├──────┼───────────┼───────────┼───────────┤│ 犯罪日期 │102年4月9日 │102年4月底某日 │102年8月23日 ││ │102年4月12日 │ │102年8月24日 ││ │102年4月27日 │ │102年8月29日 ││ │102年5月5日(2次) │ │102年8月31日 ││ │102年5月6日 │ │102年9月2日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785號 │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 ├──┼───────────┼───────────┼───────────┤│事實審│判決│103年9月15日 │103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2日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3年12月17日 │104年1月9日 │104年1月9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 │不得 │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編號11-12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年。 │ │└──────┴───────────┴───────────────────────┘附表:受刑人王正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㈤┌──────┬───────────┬───────────┬───────────┐│ 編 號 │ 13 │ │ │├──────┼───────────┼───────────┼───────────┤│ 罪 名 │轉讓禁藥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8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238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 │ ││ ├──┼───────────┼───────────┼───────────┤│事實審│判決│103年11月12日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 │ │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4年1月9日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 註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