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豊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57號、104年度執字第8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豊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豊彬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亦有明文。另關於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就不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判決時即已確定;就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倘得上訴之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嗣因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而經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者,則應以該駁回判決確定時,為判決確定之時點。此與有上訴權人未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屆滿時,該判決即告確定之情形非可等同視之。蓋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期間經過即應生喪失上訴權之法定效果,自不應因上訴人仍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而影響判決確定之時點。然上訴權人就得上訴之判決,既已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該判決之形式確定力即未發生,至其上訴第二審之理由是否具體,猶待該上訴繫屬之法院審酌判斷之,與該判決自始未經上訴,或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之情形,自屬有間(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審查意見)。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9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4 年5 月6 日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400 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無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判決駁回乙節,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00 號判決意旨在卷可考,該104 年度上易字第400 號判決屬程序判決(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且依上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審查意見,該案件係於「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期,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竊盜罪而言,其判決確定之日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之日即104 年5 月6 日,是聲請書關於受刑人附表編號1 所犯案件之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日期之記載均為誤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 、3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豊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加重竊盜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22日 │103年7月8日 │103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毒 │檢察署103年度毒 ││ │字第28099號 │偵字第2079、2892│偵字第2079、2892││ │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簡上字第 │104年度簡上字第 ││審 │ │961號 │71號 │71號 ││ ├────┼────────┼────────┼────────┤│ │判決日期│104年1月22日 │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5日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聲請書誤載│ │ ││ │ │為臺中地院) │ │ ││確定├────┼────────┼────────┼────────┤│判決│ 案 號 │104 年度上易字第│104年度簡上字第 │104年度簡上字第 ││ │ │400 號(上訴不合│71號 │71號 ││ │ │法律上程式,聲請│ │ ││ │ │書誤載為103 年度│ │ ││ │ │審易字第961號) │ │ ││ ├────┼────────┼────────┼────────┤│ │確定日期│104 年5 月6 日(│104年5月5日 │104年5月5日 ││ │ │聲請書誤載為104 │ │ ││ │ │年3 月4 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金、易服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編號2至3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 ││ │檢察署104年度執 │定(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 ││ │字第760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