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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吉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吉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吉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等情,有相關刑事判決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刑事聲請數罪併罰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吉定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07.03 │103.01.17 │103.04.06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997等號 │偵字第9997等號 │偵字第9997等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事│ │1259號 │1259號 │1259號 ││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 │103年5月27日 │103年5月27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判│ │1259號 │1259號 │1259號 ││決├────┼────────┼────────┼────────┤│ │判決確定│103年6 月16 日 │103年6 月16 日 │103年6 月16 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 ││ │、103年度執更字第4281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3.04.06 │102.11.27 │102.12.12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997等號 │偵字第5094號 │偵字第5094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事│ │1259號 │1666號 │1666號 ││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判│ │1259號 │1666號 │1666號 ││決├────┼────────┼────────┼────────┤│ │判決確定│103年6 月16 日 │103年9 月1 日 │103年9 月1 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 ││ │、103年度執更字第4281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3.01.12 │102.09.08 │103.02.24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094號 │偵字第5094號 │偵字第6217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簡上字第 ││事│ │1666號 │1666號 │27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11月25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易字第 │103年度簡上字第 ││判│ │1666號 │1666號 │271號 ││決├────┼────────┼────────┼────────┤│ │判決確定│103年9 月1 日 │103年9 月1 日 │103年11 月25 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104年度執字第 ││ │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103年度執更字│ 1436號 ││ │第4281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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