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勤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勤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賴勤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7 月13日21時45分│103 年10月4 日為警採尿│ │ │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前3天之某時許 │ │ │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191號 │第267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 │ 104年度簡字第7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14日 │ 104年5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 │ 104年度簡字第7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12月8日 │ 104年6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 │728號(已執畢) │932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