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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4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勤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勤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賴勤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7 月13日21時45分│103 年10月4 日為警採尿│
│                │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前3天之某時許         │
│                │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191號              │第2674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 │   104年度簡字第7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14日    │     104年5月29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025號 │   104年度簡字第7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12月8日     │     104年6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                │728號(已執畢)       │932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4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