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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4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琮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9294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26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余琮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余琮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者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者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2次)         │
├────────┼────────┼────────┼────────┤
│犯   罪  日   期│103.07.12       │103.08.19       │103.10.06       │
│                │                │                │(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
│                │字第20174號     │字第23140號     │字第28054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
│事實審│        │51號            │63號            │244號           │
│      ├────┼────────┼────────┼────────┤
│      │判  決  │103.09.30       │103.10.31       │103.12.30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原聲請附表│                │                │
│      │        │誤載為臺灣臺中地│                │                │
│      │        │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103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1460號(原聲請附│63號            │244號           │
│      │        │表誤載為103年度 │                │                │
│      │        │審易字第51號)  │                │                │
│      ├────┼────────┼────────┼────────┤
│      │判    決│103.11.13       │103.12.01       │104.02.02       │
│      │確定日期│(程序駁回)    │                │                │
│      │        │(原聲請附表誤載│                │                │
│      │        │為103.10.27)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18204號     │字第488號       │字第3631號      │
│                │(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
│                │院檢察署104年度 │院檢察署104年度 │院檢察署104年度 │
│                │執更字第1354號)│執更字第1354號)│執更字第1354號)│
│                │(編號1-3已定應 │(編號1-3已定應 │(編號1-3已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4│執行有期徒刑1年4│執行有期徒刑1年4│
│                │月)            │月)            │月)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103.10.18       │103.10.2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
│                │字第27428號     │字第7231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事實審│        │713號           │413號           │                │
│      ├────┼────────┼────────┼────────┤
│      │判  決  │104.05.21       │104.05.25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                │
│判  決│        │713號           │413號           │                │
│      ├────┼────────┼────────┼────────┤
│      │判    決│104.06.22       │104.06.22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                │字第9214號      │字第929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4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