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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7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勝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勝哲犯如附表所示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勝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莊勝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12日            │104年3月12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
│實├───┼────────────┼────────────┤
│審│判決日│104年7月9日             │104年7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623號    │
│決├───┼────────────┼────────────┤
│  │確定日│104年8月3日             │104年8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科罰金之案│會勞動                  │動                      │
│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12555號    │104年度執字第1255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7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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