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錦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字第17098 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39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錦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錦當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及3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判2次)       │
├────────┼──────────┼──────────┼──────────┤
│ 犯  罪  日  期 │    104年01月24日   │    104年02月27日   │  104 年04月24日、  │
│                │                    │                    │  104 年04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73號          │字第1073號          │第1214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906 │
│實│            │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4年10月30日    │   104年10月30日    │   104年10月26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 │104年度易字第1103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1906 │
│決│            │                    │                    │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20日    │    104年11月20日   │    104年11月23日   │
├─┴──────┼──────────┼──────────┼──────────┤
│                │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 年度執字│
│備            註│第16352號           │第16353號           │第17098號           │
│                │                    │                    │(編號3定刑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