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5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4年度執聲字第3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東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紀東霖因犯竊盜、恐嚇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0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從而,經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紀東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得易│ ││ │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訴)機關├────────┼────────┤刑處分 │ 備 註 ││號│ │ │ │年度案號│ 判 決 日 期 │ 判決確定日期 │ │ │├─┼────┼────┼───────┼────┼────────┼────────┼────┼─────┤│1 │共同攜帶│有期徒刑│104年2月8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編號1至2定││ │兇器竊盜│8月 │ │104年度 │104年度易字第441│104年度易字第441│罰金、不│應執行有期││ │ │ │ │偵字第79│號 │號 │得易服社│徒刑1年 ││ │ │ │ │41、8796├────────┼────────┤會勞動 │ ││ │ │ │ │、8894號│104年5月25日 │104年6月18日 │ │ ││ │ │ │ │ │ │ │ │ │├─┼────┼────┼───────┼────┼────────┼────────┼────┼─────┤│2 │共同攜帶│有期徒刑│104年3月6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編號1至2定││ │兇器毀壞│8月 │ │104年度 │104年度易字第441│104年度易字第441│罰金、不│應執行有期││ │門扇侵入│ │ │偵字第79│號 │號 │得易服社│徒刑1年 ││ │有人居住│ │ │41、8796├────────┼────────┤會勞動 │ ││ │之建築物│ │ │、8894號│104年5月25日 │104年6月18日 │ │ ││ │竊盜 │ │ │ │ │ │ │ │├─┼────┼────┼───────┼────┼────────┼────────┼────┼─────┤│3 │共同恐嚇│有期徒刑│104年2月9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取財未遂│4月 │ │104年度 │104年度易字第441│104年度易字第441│金、得易│ ││ │ │ │ │偵字第79│號 │號 │服社會勞│ ││ │ │ │ │41、8796├────────┼────────┤動 │ ││ │ │ │ │、8894號│104年5月25日 │104年6月18日 │ │ ││ │ │ │ │ │ │ │ │ │├─┼────┼────┼───────┼────┼────────┼────────┼────┼─────┤│4 │幫助詐欺│有期徒刑│103年12月13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取財 │3月 │ │104年度 │104年度審簡字第 │104年度審簡字第 │金、得易│ ││ │ │ │ │偵字第 │511號 │511號 │服社會勞│ ││ │ │ │ │3736號 ├────────┼────────┤動 │ ││ │ │ │ │ │104年6月24日 │104年7月20日 │ │ │├─┼────┼────┼───────┼────┼────────┼────────┼────┼─────┤│5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3月18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防制條例│4月 │ │104年度 │104年度中簡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金、得易│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1126號 │1126號 │服社會勞│ ││ │二級毒品│ │ │1221號 ├────────┼────────┤動 │ ││ │) │ │ │ │104年7月2日 │104年7月20日 │ │ │├─┼────┼────┼───────┼────┼────────┼────────┼────┼─────┤│6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1月27日 │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 ││ │防制條例│3月 │ │104年度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金、得易│ ││ │(施用第│ │ │毒偵字第│544號 │544號 │服社會勞│ ││ │二級毒品│ │ │584、102├────────┼────────┤動 │ ││ │) │ │ │2號 │104年7月7日 │104年7月27日 │ │ │├─┼────┼────┼───────┼────┼────────┼────────┼────┼─────┤│7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4年1月28日至│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得易科│ ││ │防制條例│10月 │104年2月17日 │104年度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罰金、不│ ││ │(持有第│ │ │毒偵字第│544號 │544號 │得易服社│ ││ │二級毒品│ │ │584、102├────────┼────────┤會勞動 │ ││ │純質淨重│ │ │2號 │104年7月7日 │104年7月27日 │ │ ││ │二十公克│ │ │ │ │ │ │ ││ │以上) │ │ │ │ │ │ │ │└─┴────┴────┴───────┴────┴────────┴────────┴────┴─────┘(以下空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