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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韋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韋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何韋彥明知愷他命(學名為Ketamine,俗稱K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詎竟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20時許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與漢口路交岔路口,以新臺幣1萬4000元代價 ,向臉書暱稱「周潤發」、綽號「藍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購買總純質淨重56.8191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夾鏈袋包裝14包及瓶罐包裝2瓶 ),及內含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啡」1 包、內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之「SOUND CLOUD咖啡」5包後,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04 年10月15日20時10分許,何韋彥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劃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紅線﹞之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與文心路交岔路口時,為警盤檢並經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前開第三級毒品及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粉末之K盤/菸盒1組。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韋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扣案之總純質淨重56.8191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夾鏈袋包裝14包及瓶罐包裝2 瓶),及內含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啡」1 包、內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之「SOUND CLOUD 咖啡」5 包為憑。而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檢驗後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成分及重量,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計56.8191公克(夾鏈袋包裝14包及瓶罐包裝2瓶)及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啡(內含褐色粉末)檢驗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SOUND CLOUD 咖啡」(內含褐色粉末)檢驗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成分,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等判決意旨同此)。是被告所有經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夾鏈袋包裝14包及瓶罐包裝2瓶,總純質淨重56.8191公克)、內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啡」1 包、內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之「SOUND CLOUD咖啡」5 包,依上開說明,即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K盤、菸盒各1個等物,並非違禁物品,亦非供被告持有毒品之犯罪所用之物,與沒收規定之要件不合,自不得併為諭知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扣案應沒收之物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鑑定結果                              │
├──┼──────────┼──────────────────────┤
│ 1  │愷他命(夾鏈袋包裝14│①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    │包及瓶罐包裝2 瓶)  │            -B0000000)                     │
│    │編號B0000000至B04129│  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結晶)    │
│    │46                  │  送驗數量:18.5799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8.5211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              │
│    │                    │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8.5│
│    │                    │            799 公克,純度86.7% 純質淨重16.1│
│    │                    │            088公克                         │
│    │                    │②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    │                    │            -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                    │  送驗數量:23.9236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28.8115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              │
│    │                    │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23.9│
│    │                    │            236 公克,純度89.7% ,純質淨重  │
│    │                    │            21.4595公克                     │
│    │                    │③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    │                    │            -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                    │  送驗數量:20.8117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20.6942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              │
│    │                    │  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20.8│
│    │                    │            117公克,純度92.5%,純質淨重19.2│
│    │                    │            508公克                         │
│    │                    │以上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總淨重63.3152公 │
│    │                    │克,總純質淨重56.8191公克                   │
├──┼──────────┼──────────────────────┤
│ 2  │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①檢品編號:B0000000                        │
│    │啡(B0000000)1包   │  檢品外觀:麥斯威爾拿鐵三合一咖啡包(內含褐│
│    │SOUND CLOUD咖啡(B04│            色粉末)                        │
│    │12926-B0000000)5包 │  送驗數量:14.4326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10.1123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微量愷他命(Ketamine)          │
│    │                    │②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SOUND CLOUD (內含褐色│
│    │                    │            粉末)                          │
│    │                    │  送驗數量:6.2576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4.8797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微量3,4-亞甲│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
│    │                    │            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
│    │                    │            bk-MDMA )、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
│    │                    │            one、4-MMC)、微量硝甲西泮(Nime│
│    │                    │            tazepam)                       │
│    │                    │③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標示SOUND CLOUD (內含褐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5.6347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4.1688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微量3,4-亞甲│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
│    │                    │            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
│    │                    │            bk-MDMA )、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
│    │                    │            one、4-MMC)、微量硝甲西泮(Nime│
│    │                    │            tazepam)                       │
│    │                    │④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標示SOUND CLOUD (內含褐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5.0842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575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微量3,4-亞甲│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
│    │                    │            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
│    │                    │            bk-MDMA )、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
│    │                    │            one、4-MMC)、微量硝甲西泮(Nime│
│    │                    │            tazepam)                       │
│    │                    │⑤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標示SOUND CLOUD (內含褐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5.7816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4.3455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微量3,4-亞甲│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
│    │                    │            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
│    │                    │            bk-MDMA )、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
│    │                    │            one、4-MMC)、微量硝甲西泮(Nime│
│    │                    │            tazepam)                       │
│    │                    │⑥檢品編號:B0000000                        │
│    │                    │  檢品外觀:標示SOUND CLOUD (內含褐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4.7242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2854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                        │
│    │                    │            愷他命(Ketamine)、微量3,4-亞甲│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
│    │                    │            ioxymethcathinone 、Methylone、 │
│    │                    │            bk-MDMA )、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
│    │                    │            one、4-MMC)、微量硝甲西泮(Nime│
│    │                    │            tazepam)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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