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6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正文
- 選任辯護人
- 顏瑞成律師
- 被告
- 陳萬椿
劉興元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劉正文被訴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件陳萬椿、劉興元被訴傷害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陳萬椿、被告劉興元於105年1月15日一同參加地方旅遊,於同日晚間6時許,至臺中市東勢區「田媽媽品佳小吃部」一樓與旅遊團員聚餐,席間被告即告訴人劉正文亦進入該小吃部至2樓準備用餐,陳萬椿見劉正文即出言提醒早日還債等語,劉正文因而心生不滿,於同日晚間6時10分許,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自2樓下至1樓走向正在用餐之陳萬椿,以右手臂勒住陳萬椿之頸部,左手毆打陳萬椿之頭部及太陽穴,復以腳踢陳萬椿之腹部、背部及右腳,致陳萬椿受有頸部扭傷、腹部挫傷、右腳瘀青、左側顳部腫痛、頭昏等傷害。陳萬椿亦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劉正文發生拉扯,陳萬椿之同行友人吳榮興等人亦上前勸架,劉興元明知手持鐵餐椅上前靠近拉扯中之劉正文及陳萬椿可能會致人受傷,基於傷害之未必故意,雙手持鐵椅上前打到劉正文之頭部,現場人員將劉正文拉開後,陳萬椿心有不甘又持店內之鐵餐椅打劉正文之頭部,致劉正文受有頭部及背部挫傷、前額及下唇撕裂傷等傷害。嗣警據報到現場處理時,劉正文情緒尚未平復,竟又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客家話對陳萬椿恫嚇稱:「如果再給我看到,會打給你死」等語,致陳萬椿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劉正文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劉正文、陳萬椿、劉興元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萬椿告訴被告劉正文傷害案件、被告劉正文告訴被告陳萬椿、劉興元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劉正文、陳萬椿、劉興元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陳萬椿、劉正文於105年7月4日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