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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月馨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356號),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書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志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志保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55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6月9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7月27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中市豐原區路旁,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7月27日下午1時許陳志保行經臺中市豐原區豐陽路與向陽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080公克;驗餘淨重0.1058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而刑法第3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5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薛淑玲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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