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永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永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2罪,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得易科罰金,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於105年2月24日請求
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亦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永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罪日期 │104年5月30日 │104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19日 │104年11月19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 ││ ├──┼───────────┼───────────┤│判 決│確定│104年11月19日(協商宣 │104年11月19日(協商宣 ││ │日期│示判決) │示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 │得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