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俊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4、5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詐欺 │詐欺 │ │ │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07.09 │103.08.20(聲請書誤載 │103.07.18 │ │ │ │為103.08.18~103.08.20│ │ │ │ │,應予更正) │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及案│103年度偵字2483號 │103年度偵字第17563號 │103年度偵字第25267、28│ │號 │ │ │929號 │ ├─┬────┼───────────┼───────────┼───────────┤ │最│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54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720號 │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09.12 │103.12.10 │104.03.06 │ ├─┼────┼───────────┼───────────┼───────────┤ │確│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5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7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11.18 │104.03.24 │104.06.18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年度執字第3017號 │104年度執字第2694號 │104年度執字第9315號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07.28 │103.09.25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103年度偵字第25267、28│103年度偵字第25267、28│ │ │號 │929號 │929號 │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 │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4.03.06 │104.03.06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4.06.18 │104.06.18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4年度執字第9315號 │104年度執字第931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