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鑒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41號、105年度執字第69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湯鑒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鑒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7至9部分,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3、5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三元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28日      │103年2月底某時    │104年5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緝字第5號       │偵緝字第5號       │偵字第1514號      │
├───┬────┼─────────┼─────────┼─────────┤
│最  後│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61號│104年度訴字第361號│  104年度審訴字   │
│      │        │                  │                  │     第875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4.08.19    │    104.08.19     │     104.09.25    │
├───┼────┼─────────┼─────────┼─────────┤
│確  定│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61號│104年度訴字第361號│  104年度訴審字   │
│      │        │                  │                  │     第875號      │
│      ├────┼─────────┼─────────┼─────────┤
│      │判決確定│     104.08.23    │     104.08.19    │     104.10.06    │
│判  決│日    期│(協商宣示判決筆錄)│(協商宣示判決筆錄)│(協商宣示判決筆錄)│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14263號(編號1│字第14267號(編號1│字第15043號(編號1│
│                │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3年4月)        │刑3年4月)        │刑3年4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5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 │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1514號      │偵字第1946號;104 │偵字第1946號;104 │
│                │                  │年度偵字第21657號 │年度偵字第21657號 │
├───┬────┼─────────┼─────────┼─────────┤
│最  後│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75│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1574號            │1547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4.09.25    │    104.12.30     │     104.12.30    │
├───┼────┼─────────┼─────────┼─────────┤
│確  定│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75│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      │        │號                │1547號            │1547號            │
│      ├────┼─────────┼─────────┼─────────┤
│      │判決確定│     104.10.06    │     105.03.22    │     105.03.22    │
│判  決│日    期│(協商宣示判決筆錄)│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15064號(編號1│字第5602號(編號1 │字第5602號(編號1 │
│                │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3年4月)        │刑3年4月)        │刑3年4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23日      │104年8月18日      │104年8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 │
│年 度 及 案 號  │字第20651、23702、│字第20651、23702、│字第20651、23702、│
│                │24064號;104年度毒│24064號;104年度毒│24064號;104年度毒│
│                │偵字第2674號      │偵字第2674號      │偵字第2674號      │
├───┬────┼─────────┼─────────┼─────────┤
│最  後│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959號│104年度訴字第959號│104年度訴字第959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5.03.25    │    105.03.25     │     105.03.25    │
├───┼────┼─────────┼─────────┼─────────┤
│確  定│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959號│104年度訴字第959號│104年度訴字第959號│
│      │        │                  │                  │                  │
│      ├────┼─────────┼─────────┼─────────┤
│      │判決確定│     105.04.25    │     105.04.25    │   105.04.25      │
│判  決│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6933號(編號7 │字第6933號(編號7 │字第6933號(編號7 │
│                │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 │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年10月)       │刑1年10月)       │刑1年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7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