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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4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秀美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 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秀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秀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蕭秀美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 之罪刑)之法院,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經判處之拘役50日,雖於105 年5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秀美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拘役5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104年11月14日 │104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度案號 │檢察署104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字第4608號 │緝字第1519號 │├─┬───────┼────────┼────────┤│最│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 號│104年度投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實│ │591號 │213號 ││審│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月12日 │105年2月23日 │├─┼───────┼────────┼────────┤│確│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決│ │591號 │213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2月16日 │105年5月13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案件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助字第593號(已 │字第7831號 ││ │執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4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