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鴻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105年度執緝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鴻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此2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鴻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併│有期徒刑2月 ││ │科新台幣5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6日 │104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103年度 │台中地檢104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7442號 │偵字第14247號 │├──┬──────┼────────┼────────┤│最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後 ├──────┼────────┼────────┤│事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實 │ │1869號 │1507號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8月18日 │104年8月25日 │├──┼──────┼────────┼────────┤│確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定 ├──────┼────────┼────────┤│判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 │104年度中簡字第 ││決 │ │1869號 │150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3日 │104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 │ ││件 │ │ │├─────────┼────────┼────────┤│ │台中地檢104年度 │台中地檢104年度 ││備 註 │執字第14545號( │執字第14264號( ││ │無押,執行中105 │無押,執行中108 ││ │年7月1日至108年 │年11月1日至108年││ │10月31日、109年1│12月31日) ││ │月1日至109年2月 │ ││ │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