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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0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國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40號、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廖國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亦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就上開各罪(包括如附表編號1 、5、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5 、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國坤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 奪 │ 搶 奪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4年2月9日 │ 103年10月6日 │ 104年6月7日 │├────┼────────┼────────┼────────┤│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3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38號 │字第27354號 │字第18830號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 104年度沙簡字 │ 104年度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實│ │ 第237號 │ 第257號 │ 第1499號 ││審├──┼────────┼────────┼────────┤│ │判決│ 104年6月1日 │ 104年8月19日 │ 105年1月7日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 104年度沙簡字 │ 104年度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決│ │ 第237號 │ 第257號 │ 第1499號 ││ ├──┼────────┼────────┼────────┤│ │判決│ 104年7月4日 │ 104年9月21日 │ 105年2月15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 是 │ 否 │ 否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4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字第10065號 │字第14193號 │字第5348號(編號││ │ │ │3至4,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搶 奪 │ 竊 盜 │ 竊 盜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8日 │ 104年6月18日 │ 104年6月13日 │├────┼────────┼────────┼────────┤│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4 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830號 │字第18830號 │字第18830號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實│ │ 第1499號 │ 第1499號 │ 第1499號 ││審├──┼────────┼────────┼────────┤│ │判決│ 105年1月7日 │ 105年1月7日 │ 105年1月7日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決│ │ 第1499號 │ 第1499號 │ 第1499號 ││ ├──┼────────┼────────┼────────┤│ │判決│ 105年2月15日 │ 105年2月15日 │ 105年2月15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 否 │ 是 │ 是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字第5348號(編號│字第5349號(編號│字第5349號(編號││ │3至4,定應執行有│5至6,定應執行有│5至6,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7月) │期徒刑7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0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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