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5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戍倫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3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戍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戍倫(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查,受刑人就前揭各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共3罪) │(共5罪) │├─────────┼────────┼────────┼────────┤│犯 罪 日 期│101.12.02 │101.10.30、 │101.11.05-101.12││ │ │101.11.22、 │.04 ││ │ │101.12.06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偵 ││度案號 │偵字第1500號 │偵字第1500號 │字第1500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實│ │7號 │7號 │7號 ││審├───────┼────────┼────────┼────────┤│ │判決日期 │103.02.18 │103.02.18 │103.02.18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決│ │524號 │524號 │52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23 │103.04.23 │103.04.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7191號(編│執字第7191號(編│執字第7191號(編││ │號1-4定應執行刑 │號1-4定應執行刑 │號1-4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共4罪) │(共6罪) │(共10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1.10.12-101.11│101.12月間-101.1│101.10.18-101.12││ │.30 │2.28 │.23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偵 ││度案號 │偵字第1500號 │偵字第1500號 │字第1500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實│ │7號 │7號 │7號 ││審├───────┼────────┼────────┼────────┤│ │判決日期 │103.02.18 │103.02.18 │103.02.18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決│ │524號 │524號 │52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23 │103.04.23 │103.04.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執字第7191號(編│執字第7192號(編│執字第7192號(編││ │號1-4定應執行刑 │號5-8定應執行刑 │號5-8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共5罪) │(共4罪) │ ││ │ │ │ │├─────────┼────────┼────────┼────────┤│犯 罪 日 期│101.11.02-101.12│101.10.15-101.12│ ││ │.26 │11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500號 │偵字第1500號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95│102年度易字第295│ ││實│ │7號 │7號 │ ││審├───────┼────────┼────────┼────────┤│ │判決日期 │103.02.18 │103.02.18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決│ │524號 │524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23 │103.04.23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 ││案件 │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7192號(編│執字第7192號(編│ ││ │號5-8定應執行刑 │號5-8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5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