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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江奇峰楊欣怡莊宇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克强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律師
被告
程克達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涂朝興律師
被告
林秀峰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被告
劉佳謀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世勛律師
被告
沈雪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世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律師
被告
陳金萍
選任辯護人
張珮瑩律師
被告
李育茹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江美珊
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惠萍律師
被告
詹永池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龎㨗魁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徐詩怡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江宜庭
選任辯護人
宋美侖律師
被告
李玲玲
選任辯護人
施宣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施佳鑽律師
被告
洪麗琴
被告
麥春密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被告
楊家宏
被告
陳莉芃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少尹律師
被告
楊家榛
選任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
被告
陳張月嬌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被告
宋瓊華
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律師
被告
王嘉羚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澤宏律師
被告
黃守仁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被告
蘇梅香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被告
陳清竹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告
顏靖媛
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律師
被告
沈長河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被告
范菊禎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祥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進盛
法定代理人
參 與 人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强
法定代理人
參 與 人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雪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陳金萍部分關於「選任辯護人鄭中睿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被告蘇梅香部分應補充「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金萍、蘇梅香之辯護人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莊 宇 馨

書記官 林 舒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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