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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致宏
- 選任辯護人
- 張世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
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72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參與公司整體業務之執行,且依卷內證據,無從排除被告於本案金主樂群組,係基於投資人地位,分享其因投資而獲取之相關訊息,雖有發布可投資機會及掌握利潤發放進度之相關訊息,然係輾轉發布,亦難藉此即認為被告主觀上有何違反銀行法之故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結論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以下就上訴意旨指摘部分予以補充如後述外,其餘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致宏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起,與配偶蔡靜怡一同向告訴人潘如梅等人邀約、宣稱大陸血液透析市場龐大,將以進口之血液透析設備進駐大陸各省醫院,並表示其對口是楊醫師、程醫師等人,透過楊醫師向大陸醫院簽約,並聲稱其淨利可達投資之三成,且名額有限等資訊,藉以邀集投資人盡速投入資金等情,有下列事證可佐:
⒈被告於103年9月12日起,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不斷宣傳該投資收益極高,並聲稱其為楊進盛、程克強之聯絡對口一同參與計畫,並以名額有限為由誘使告訴人加入投資,向告訴人吸收資金,確認匯款金額等行為:
⑴被告自稱為楊進盛程克強之聯絡對口,其對話內容略以:「經濟市場攻城掠地需要資金,規模決定一切,有了規模,才有品牌,有了品牌,規模才能進一步擴大」、「當初如梅建立這個會話群組時,用的名字是"金主樂",我以為如梅已經了解了,所以沒多做說明,沒錯,我們就是充當金主的角色,提供資金,獲取利益,那兩位醫師則是利用我們提供的資金,攻城掠地,建立品牌,壯大規模」、「這樣說好了,37分只是推估,因為我媽(即陳張月嬌)看過營運報表,粗估而已,其實我推估應該更多」。
⑵被告以高額獲利誘使告訴人投資,其對話內容略以:「建立品牌需要先搶佔市場與擴大規模,擴大規模需要資金攻城掠地,我們提供資金,他們跟時間賽跑」、「要快…·現在在搶額度中…. 」、「每個月領九萬是小case、有人每個月領一百多萬呢、到最後是直接當面取現金」。
⒉被告表示親自前往大陸河南、河北、蘇州、南京各省市實地參訪投資醫院,並邀請告訴人等投資人一同前往參訪:
⑴被告宣稱親自參訪大陸,其對話內容略以: 「福州市通知轄下各區與各縣市,試點舉辦慢性腎病末期全額補助洗腎」、「今年8 ∕22我又看到河北石家莊也在幹同樣的事」、「這次發佈了一個訊息,河南省一家醫院請他們規劃具100 台固定洗腎機規模的洗腎中心」。
⑵被告邀集告訴人等投資人一同前往大陸參訪,其對話內容略以:「我們不搶一線大城市,我們專做地級市」、「也就是二三線的城市」、「還有甚麼問題請不吝提出…有問題一定要問」、「可以的話甚至想請你們排時間到大陸一起參訪」。
⑶被告向告訴人等投資人誆稱營運狀況,其對話內容略以:「去年我跑到蘇州和南京的明基醫院,正好看見水處理機的管線規格有問題,在做更換協調」、「蘇州和南京兩地的明基醫院應該是血濾機,其它的有些可能是血透機…但我參訪過的好幾家,都有水處理設備」、「我19 (五)去雲南參訪…可以的話盡量在18以前搞定」、「我在麗江(雲南省)」。
⒊被告表示其與陳張月嬌、楊進盛、程克強等人關係密切, 更向告訴人等投資人稱讚楊進盛、程克強值得信賴:
⑴「6000台這個數字是前一次的餐敘提出來的,只要諸位有見過這兩位醫師,就可以肯定他們兩位了」。
⑵「由於我媽(即陳張月嬌)是第一位提供資金的金主,是那兩位醫師主動秀給他看的」、「我們的對口是楊醫師+程醫師」、「兩位聯合簽署」。
⒋被告向告訴人等投資人表示,投資人數踴躍,名額有限,藉以鼓動告訴人等投資人投入金錢:
⑴「要快…現在在搶額度中…」、「我19(五)去雲南參訪…可以的話盡量在18以前搞定」、「先說說包含你的一共多少」、「我有點不確定,因為明天一定會搶額度…」、明天要匯…不然額度會釋放給別人」。
⑵「明天下午記得要匯,不然額度會釋放出來變成別人的」、「因為處理的筆數相當多,作業的人會跑到累死」、「不然你以為怎麼錢滾錢的?」、「貸了放血透,血透租金下來…膽子肥一點就繼續放進去,較沒膽的時候就還貸款」。
⑶「下來就可以匯,就搶額度而已,等我們回來你就不好搶了」、「有人沒匯款,額度釋放出來了,約3-4台之間,你要的話趕緊處理」。
㈡告訴人等投資人參與投資後,被告負責額度控管、回報投資情況、利息發放情形、要求按時回報收益、提供匯款帳戶更動的訊息、回答告訴人等投資人疑惑,更不斷宣稱大陸各醫院簽約情況,誘使告訴人等投資人積極挹注資金:
⒈104 年1 月5 日起向告訴人等投資人等聲稱投資額度有限,欲參與投資必須於先向他確認是否仍有額度。
⒉向告訴人等投資人說明投資不足月之利息發放情形,並解釋各投資人因為各家銀行關帳時間以及投資人數不同,而導致帳款匯入時間不同等差異、要求告訴人等投資人按時回報投資收益入帳情形、於同年1 月16日要求告訴人等投資人必須於每月15號前確認自己入帳情形。
⒊同年8 月13日向告訴人等投資人告知投資帳戶變更,欲投入新資金必須轉入新的帳戶。
⒋並於同年8月31日、10月8日、10月27日、11月13日、105年1月14日不斷向告訴人等投資人宣傳投資說明會、簽約餐敘、投資人說明會、年終尾牙簽約餐敘說明會等活動地點以及規則,並強調會議有重大信訊息公布等方式,力邀告訴人等投資人參與。
⒌屢次在9月3日、9月6日、9月18日、10月1日,於通訊軟體上宣傳設備銷售情況,並宣稱至大陸各醫院參觀,視察合約簽約進度,更向告訴人等投資人宣稱「你太晚認識我,今年已是第五個年頭,有機會見面,我會告訴你更多」。
⒍當告訴人等投資人之收益有入帳過遲,信心動搖之際,被告更負責向大家說明遲延付款之原因,於10月15日、10月17日、11月1日、11月7日、105年1月27日等日詳細告知目前大陸資金流向、帳戶資金之情形,藉以安撫告訴人等投資人之信心。
㈢首次參與投資者,須經由被告確認額度,並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帳戶資料、匯款證明:
⒈告訴人孫雅玲於104年1月26日欲參與投資,須向被告確認是否仍有額度、被告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並解說可受領收益之情形、同年2月1日轉達楊醫師餐敘地點以及報名人數踴躍之情況。更於同年2月11日、2月26日、3月20日、3月24日、4月15日、4月29日、5月6日、5月26日、6月12日、7月6日、7月15日且向告訴人孫雅玲宣傳設備銷售情形況, 敬請提前把握避免向隅等語。
⒉告訴人劉淑珍於104年5月11日欲參與投資,需向被告申請保留名額,匯款後亦須經過被告確認,方得成為投資計畫之一員。被告更於同年5月26、6月12、6月22、7月6、7月15日以通訊軟體向告訴人等投資人鼓吹參與投資、並於6月3日傳達6月10日簽約活動召開會議之訊息。
⒊告訴人楊姿娟須向被告確認匯款帳戶,匯款完後必須向被告確認。
㈣楊家宏於104 年11月1 日向在場投資人表示: 「我和致宏(即被告)和還有幾個和阿爾戴老闆總共5 個去處理這件事情」、陳張月嬌於104 年11月1 日亦向在場投資人表示: 「我每天都處理這就好了(台語)…他說他還要寫一個程式( 即被…(聽不清楚)看到最尾那個月咖切,咖來看幾趴,再做伙,安捏啦,對阿不然我會做死,致宏(即被告)你愛靠你ㄟ設計一個程式阿」。
㈤由此顯見被告對於血液透析投資業務細節知之甚詳,更對於資金流向、投入資金之帳戶、收益分配、以及投資名額控制均有詳細掌握,並持續宣揚投資情況,誘使挹注資金,更於104 年11月11日於通訊軟體上詳細臚列,資金運用、公司帳戶持續收款金額、發放收益之情況、並宣稱「…所以才會有今天這個說明會,特別說明,只有我們這個team有先墊付2/3 ,別的team都沒有…」,足證被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 並從事業務招攬、說明會報告、解說獲利方式、製作帳冊等行為分擔,與楊進盛、程克強、楊家宏、陳莉芃、陳張月嬌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犯行至為明確。再者,被告陳致宏與陳張月嬌以及蔡靜怡均為另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之共同被告,此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金字第7 號民事判決楊進盛、程克強、楊家宏、陳莉芃、陳張月嬌、陳致宏、蔡靜怡等人應連帶賠償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在案,然被告及陳張月嬌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等投資人分文,原審判決竟率以採信另案共同被告陳張月嬌以及蔡靜怡2 人推諉卸責之證詞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判決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詞。
三、經查:
㈠適用法律之前提要件
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人認定: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作為構成要件,就此等構成要件文義以觀,祇見客觀行為的禁制規範,而沒有特別限定應具備如何的主觀犯意,易言之,不必如同刑法詐欺罪,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然仍應回歸至刑法第12條第1 項所揭示的故意犯處罰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同旨)。②其中,同法第29條所定「收受存款」、第29條之1 所定「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故行為人如以前揭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判決同旨);③從而,倘行為人認識其所作所為,將符合於上揭非法吸金罪所定的客觀要件情形,竟猶然決意實行,就應負此罪責(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同旨)。
⒉業務的認定: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析論其罪質,因屬經營業務之犯罪,具有長時、延續、複次作為的特徵,故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一種;其處罰之對象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749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同旨)。
⒊兼具投資身分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判別:行為人既藉由吸金方案而長時、延續、反覆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即具有營利之目的而為。所謂營利之目的,係指藉由招攬或吸收之資金中獲取利益,故已投資吸金方案之人,若單純意在轉發分享投資資訊、發表投資心得、表達投資意向而基於與共同投資方案者間之意思聯絡,為其他投資人確認投資手續、利潤分派之情形,僅屬幫助投資;若意圖營利,而基於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收取投資金額、推銷投資訊息、分派利息予投資者,始為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換言之,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
㈡先就上訴意旨所指被告係與配偶蔡靜怡一同向告訴人邀約、宣稱前開資訊藉以邀集投資人投入資金乙節,其中所稱蔡靜怡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認為蔡靜怡客觀上於該群組內僅係投資人地位,並分享其因投資而獲取之相關訊息,雖偶有發布可投資機會及掌握租金發放進度之相關訊息,然僅係輾轉發布,難藉此即認其主觀上有何違反銀行法之故意予以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五卷第212 頁至第215 頁),合先敘明。
㈢本案被告行為,依附件公訴意旨及前開上訴意旨所載,檢察官係以被告陳致宏為祥雲公司、亞洲醫管公司、傑華公司所組成之集團之南區業務聯絡人楊家宏下轄之業務員,被告身為業務員藉由邀約不特定人參與財報會或聚餐等形式之投資說明會,遊說投資,而獲取佣金或業務獎金若干為主要犯罪事實,歸納所提出證據方法之待證事實,不外為被告在金主樂群組內傳達集團投資訊息、答覆提問、推銷投資限額、要求匯款回報相關證明資料暨確認身分、參訪大陸地區醫院並邀約其他投資人一同參訪、參加主管會報及製作所謂帳務程式發放收益等,則其上開行為是否該當首揭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人:
⒈被告確與告訴人等同屬系爭集團血液透析設備投資方案之投資人乙節,除經被告供稱自己實際投入資金2000餘萬,合約金額總計7000餘萬等語外(見本院卷第211 頁),業經陳張月嬌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院卷㈡第25頁至第30頁),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647 號判決認定在卷(見該判決附表一編號2078至2124號,本院卷外放),則被告即屬於前揭已投資系爭集團投資方案之人,其是否該當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應視其有無營利意圖。
⒉承前,本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業務人員可得不法利益在於賺取佣金,佣金之計算則以投資人所得利潤與集團分派利潤之差額,並非以業務人員本身投資金額計算成數,如①證人即系爭集團南區業務聯絡人楊家宏於原審所證稱:「(問:你說業務有賺佣金,佣金是怎麼算?)因為楊進盛給我們就是6 %,至於說我要去找誰,我要給對方幾%,那個是各個業務你自己去做決定的,那我不知道。(問:中間的差額是你賺的部分?)對,例如說我的部分是我自己6 %,我給我的朋友,或者是要投資的人4 %,那我就會賺2 %,那至於其他業務要給對方幾%、要去找誰,我沒辦法作決定,我也沒有辦法干涉。」等語(見原審院卷一第422 頁至第439 頁);②證人即系爭集團業務人員暨被告之母陳張月嬌於原審證稱:「(問:你投資血液透析投資案,楊家宏給你的利潤是多少?)6%。(問:每個月6%嗎?)對。(問:經由你的管道得知有這個投資案來找你且有參與投資的人,他們的利潤是多少?)我原先不知道要怎麼跟他們說,那時候我本來要跟他們說6%,楊家宏說不行,前面有人投資了是4%,所以也是要跟他們說是4%,而在103 年有降到3%。(問:你跟其他投資人說是4%?)對,因為楊家宏有交代,說有其他人已經投資了,他們都拿到4%,所以要我也說4%,而在103 年有降到3%,因為要統一一樣的% 數,不然大家可能會有爭議,如果我給他們6%,楊家宏說其他人投資了是拿到4%,所以要我跟其他人說是4%,剛開始是這樣。(問:你跟其他投資人說你是拿到幾% ?)這一部分我沒有講。(問:但你不是說分享你的投資?)沒有,是這個東西來龍去脈是怎樣,我就分享給他們知道這樣。(問:你的親友應該知道你有投資,利潤還不錯,他們不會問你的利潤多少嗎?)沒有問我利潤,問我投資是幾% ,當時我知道所以我說是4%(問:所以你投資都是6%?)對,到103 年降到5%。(問:而其他投資人是從4%降到3%?)沒有,4%的還是一樣是4%,是楊家宏、楊進盛他們說在103 年7 月1 日以後進來以後都是3%。(問:你的兒子陳致宏有無投資?)有。(問:陳致宏何時投資?)我忘記了,反正我進去一段時間他才投資,第一筆是我幫他投資的,因為他有房租收入,放在我這邊,第一筆是我幫他投資的,我沒有跟他講,一段時間才跟他講。(問:陳致宏的部分是多少% ?)跟我一樣,我也是跟他說6%,我不可能賺家人的% 數。(問:你沒賺家人的% 數,是賺其他人的% 數?)對,他們有交代我的家人要怎麼賺% 數不管,但是外面跟親朋好友要講4%。(問:所以那時候2%是你賺的佣金?)對,他們撥這部分下來給我,應該說第一線的人% 數都給一樣,也是給投資人一樣等語(見原審院卷二第25頁至第40頁);③參以證人即系爭集團主要經營者程克強歷次偵審證稱:⑴楊家宏是高雄的業務負責人,台北的業務負責人是林秀峰,台中是劉佳謀。每個月林秀峰等三位業務負責人都會製作客戶投資報表,包括每個月該給的利潤,我跟楊進盛看完後就會指示程克達匯款到每一個投資者名下。林秀峰等三人同時也是投資者。客戶都是他們三人找來的,他們三人的佣金,也是寫在總表內,林秀峰、劉佳謀、楊家宏在找投資者投資血液透析設備時,跟投資客戶簽的契約書一式兩份,商業本票則是為了掩飾吸金行為,而與客戶達成共識,用借款的方式來投資,所以才會簽商業本票給投資者。投資者款項,林秀峰、劉佳謀、楊家宏確實都是匯到國泰世華、台灣銀行、華南銀行等三個帳戶。只有林秀峰、劉佳謀、楊家宏三個業務體系,我們佣金的支付也只針對這三人,至於紅利也是根據三個業務體系提供的報表,每個月按時支付,如果他們也有對外招攬投資人,要問他們三個人比較清楚。(問:你及楊進盛與投資人簽訂投資協議書前後,有無安排投資人前往大陸實地參觀?由何人負責規劃及陪同前往?)有的,幾乎都是由我陪同參觀,少數幾次是由楊進盛陪同等語(見台中地檢署105 偵4100號卷四第2 頁至第13頁);⑵楊家宏是南部地區的負責人,我不知道楊家宏的佣金怎麼計算,佣金是楊進盛與楊家宏談,我不清楚。給南部地區的租金,楊進盛跟他們談的%數我比較不清楚,這方面不是我在處理。我只知道北部投資人好像會寫1.5 %還是2 %。我記得103 年7 月%數有降,但降多少,是楊進盛與楊家宏、林秀峰、劉佳謀談的。我的帳戶有提供給投資人匯款,匯款後,我會請程克達去查。楊家宏在南部地區沒有開說明會,我們都沒有開說明會,只有簽約的時候我們才會到,沒有開說明會。那個都是楊家宏處理,我們一般只是需要簽約的時候才會到場,之前是他們去說明的(見台中地檢署105 偵4100號卷八第4 頁至第5 頁);⑶陳致宏、蔡靜怡是陳張月嬌的兒子、媳婦,我不知道陳致宏、蔡靜怡有沒有負責招攬洗腎設備的投資,我們那時候主要是對楊家宏。認識陳張月嬌,但是我沒有直接與她接觸,都是楊家宏接洽。有見過陳致宏、蔡靜怡,簽他們自己的約時候碰過面。沒有印象簽別人的約有碰過面,印象中看到他們都是簽他們自己的約(見偵四卷第187 頁至第188 頁);⑷以上,可見系爭集團投資案之業務人員,如係為自己賺取所招攬之投資人投資金額之利潤分派差額,即係基於意圖營利而參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若係為使所介紹之投資人賺取該他人自己投資金額計算之利潤,尚難謂有營利意圖,僅屬幫助投資之行為。
⒊本案被告加入金主樂群組前,與告訴人等俱不相識,亦即告訴人等參與系爭集團投資方案並非因被告招攬所致,此亦經原審判決㈡㈢引用卷內事證論敘綦詳,至於被告下列行為:
①在金主樂群組內所傳達之集團投資訊息、答覆提問、推銷投資限額、要求匯款回報相關證明資料暨確認身分等行為,雖具有業務人員推銷投資方案且提供諮詢服務之行為外觀,但基於下列事證尚難認其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⑴告訴人等自行匯入前揭證人程克強證述之三個金融帳戶內,俱無交由被告收取入帳之情;⑵告訴人之投資獲利均固定為3 %,俱未有與被告商定投資回收成數之討論;⑶告訴人等完成簽約後,契約書不僅無被告列名,俱未由被告交付契約書,此觀證人即告訴人潘如梅關於第一筆匯款之帳戶與匯款後拍照傳輸對象,於偵訊時稱係被告陳致宏(見偵一卷第27頁至第29頁),後於原審證述時稱係蔡靜怡(見原審卷一第278 頁至第279 頁)之不同外,後來增加投資額度固均聯繫陳致宏,然而就簽約場景則證述:如有繳600 元去餐會就在現場簽,其他的都是蔡靜怡拿給我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8 頁);翟秀玲證稱:聽賴淑珠同學講到有這個投資,她說如果我有問題的話可以問潘如梅,那天餐會有很多人,合約在來來飯店的餐會簽約,工作人員我不記得,也不認識。潘如梅邀我加入金主樂群組,匯款帳戶是陳致宏提供在群組裡,之後陳致宏在群組裡說有額度,再聯繫陳致宏跟回報匯完款項。利息陳致宏說3 %,利息的匯款帳號提供給誰我不太記得,潘如梅有告訴我她每月獲利3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94 頁至第315 頁);楚淑雅證稱:我透過潘如梅、呂耀華的評估,也跟我先生商量過,覺得可以試試看,因為我比較晚投資,104 年10月份利息就說要減為三分之一,陳張月嬌說我是剛投資,怕我覺得怪怪的,所以他們先墊給我,所以我第一次確實有領到3 %的租金利息額度,後來都是3 分之1 ,當初投資有約定固定利息3 %。兩次都是在餐會簽約,本票是陳莉芃交給我的等語(見偵一卷第30頁至第31頁);孫雅玲證稱:是楊姿娟告訴我有這個投資方案,她說投資獲利只有3 %,要瞭解到底是做什麼的,她也講不太清楚,問潘如梅,也說不會講,就邀我進金主樂群組,有問題可以問,觀察了一陣子之後,才決定投資,獲利固定每月3 %,契約書是是蔡靜怡託給潘如梅,請潘如梅讓我簽完以後交給潘如梅,潘如梅再交回去給蔡靜怡,我在群組看到蔡靜怡有說可以去興糖國小簽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16 頁至第327 頁);楊姿娟證稱:一開始是潘如梅跟我說她有一個興糖國小的同事跟她說有這投資案,問我有沒有興趣,我表達有興趣後她就說要問一下陳致宏能否把我拉進群組。印象中一開始潘如梅是跟我說投一筆錢每月可以定時有3%的租金收入。合約有在餐會簽立,也有在潘如梅的辦公室簽立(見偵一卷第174 頁至第175 頁、偵五卷第152 頁至第154 頁);每次要投資的時候都是陳致宏或蔡靜怡會貼出哪間醫院有幾台洗腎機的額度,如果要投入的話要確認,而且要問金額,是否可以投入。獲利每月固定3 %,潘如梅、劉淑珍都一樣,不確定簽過幾次約,在餐廳以外簽約,合約書都是潘如梅拿給我,我還問她你怎麼拿,她說蔡靜怡上班會經過他家,拿給他的,我都會去潘如梅家簽約,簽完她再拿給蔡靜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7 頁至第390 頁);劉淑珍證稱:第一份合約是在餐會簽約,第2 、3 次都是蔡靜怡委託潘如梅,我在潘如梅的辦公室簽立(見偵一卷第175 頁);透過朋友楊姿娟,在聊天時有講到這個投資案,因為朋友之間知道有這樣的投資,之後有加入一個群組,這個投資我們覺得可以參與。之後追加額度要問陳致宏還能不能投資,有沒有額度,都是用轉帳匯款,陳致宏自己在群組內有說自己是業代,(問:你在104 年初聚餐時知道這件事情,跟群組是沒有關係的。是否能說明你是如何知道陳致宏是南部業務處理人?)這個我忘記是誰跟我講的。(問:你這句話的意思是指在聚餐時有朋友告訴你陳致宏是南部業務代表,是否如此?)沒有說南部業務代表。(問:那你在筆錄中說的南部業務處理人是什麼意思?)不是南部業務處理人,只是說我們這個群組的。(問:你先不用說群組,請你看你在偵訊時說的這句話,你說:『104 年初和朋友聚餐時談到這個投資案,知道陳致宏是南部業務處理人之一。』這是什麼意思?)我聚餐時我真的不知道。(問:那為何偵訊時你會說陳致宏是南部業務處理人?)我剛投資時不知道這件事情。(問:在偵訊時為何你會這樣說?)剛投資時我不曉得他是南部業務處理人。(問:那為何偵訊時你會突然提到南部業務處理人?)我不曉得,那時候就覺得他是我們整個,我直接就是跟他聯繫。(問:你的意思是,因為後來有金主樂這個群組,所以你認為他是你的業務處理人?)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頁至第24頁);以上,可見告訴人等係因被告在金主樂群組內所提供集團投資訊息、答覆提問、推銷投資限額、要求匯款回報相關證明資料暨確認身分等行為而認為被告係業務人員,然對於被告是否從告訴人等之投資金額中獲利或具有營利意圖等情,則均無可供憑認之證述。
②參訪大陸地區醫院並邀約其他投資人一同參訪:此部分則依前揭證人程克強所證述之內容可知,此係投資人實地參觀之行程,並非業務人員專屬或犒賞行程,自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營利意圖或與業務人員有犯意之聯絡。
③被告曾貼文自稱參加主管會報,或製作所謂帳務程式發放收益等:除經被告否認並供稱:沒有設計程式這回事也不會設計程式,如果硬要說我母親說的話,我只是有類似試算表的東西而已,我是套用OFFICE內建的公式。我母親說的這段話,我母親應該是膨風過頭了。這部份是2/3 利息欠款的部份等語(見偵五卷第155 頁)外,卷內亦無客觀事證證明有所謂主管會報或帳務程式之存在,縱有被告在群組內貼文自稱業務代表(見偵五卷第155 頁背面潘如梅證述),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那你為何說業代是你,程克強只是人頭?)如果一再受到質疑,這樣的回答也最符合她們(指告訴人等)的期待,也讓她們最省事認為是我的事。LINE上暱稱「不明」的內容都是我講的,因為由她們的討論當中,認為她們是想告我,再加上我有聽到風聲,只要把責任推到我身上,那些找人來的人都不會有事,我打的就是她們要的答案,我打完就沒理由繼續留下來等語(見偵五卷第156 頁),亦顯見僅屬情緒性不利己之陳述,然卷內並無任何補強證據可以為此部分事實之認定。
④至於⑴證人潘如梅於原審證述:唯一有一次在104年7月的時候,我跟我先生投資的金額很高,一個月的利息將近36萬元,陳致宏說這樣怕會被查,叫我們去領現金,所以我們就去他家領現金,跟陳致宏領了現金之後他叫我們在一個名冊上簽名,就領現金回去,只有那次是領現金,之後又說這樣不方便,又說要匯款,所以之後又匯款,唯一一次領現金是104 年7 月那次。(問:那次是陳致宏電話通知你去他家領現金?)沒有,他都不會打電話,都私LINE。(問:領現金的時候有誰在場?)因為在樓下,在一樓,只有他而已,我沒有上到二樓,他下來之後我就領走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83 頁),⑵核與證人陳張月嬌於原審證稱:(問:潘如梅有無到你家中領過現金?)有一次,那時候已經降% 數了,全部的現金都到楊家宏家提的,所以就這樣。(問:那次為什麼是領現金?)不知道,他是跟我說是楊進盛叫他從別的地方調,我不清楚,所以要到楊家宏的家拿。(問:是你自己去拿的?)我跟我兒子陳致宏一起去楊家宏家拿的,不然相當大的數目,我不敢一人去拿那麼多錢。(問:提了現金帶回家後這些現金如何處理?)我通知他們來領。(問:通知誰?)一些投資人。(問:潘如梅是你通知的嗎?)我媳婦蔡靜怡通知的,不然我跟他們沒有聯絡,也沒有電話聯絡方式等語(見原審院卷二第25頁至第40頁),⑶以上二人之證詞內容不僅就細節部分有所不合,且依卷內其他事證概難以認定被告陳致宏係基於營利意圖或與陳張月嬌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所為,附此敘明。
㈣從而,基於被告本身屬於已投資系爭集團投資方案之人,被動加入告訴人等發起以系爭投資方案為主要討論之金主樂群組,卷內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有何投資人係經由被告介紹招攬而加入投資,此已與一般業務人員向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以獲利之常情不同,且在被告因其母關係而獲知較多於告訴人等之投資訊息,而群組內之告訴人等均係因被告前配偶蔡靜怡之友誼相連關係而陸續投資,既有投資意願,即關心並有意獲取投資訊息,則在將被告加入群組內之目的即寓有藉由被告獲取本案投資相關訊息,被告在此群組內進而發表投資心得、展望與後續處理建議等客觀行為,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即屬系爭集團投資方案之業務人員,此外,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被告有藉由告訴人等之擴大投資而獲得佣金之利潤,或其他堪以證明被告係基於營利意圖而為上開行為之事實,縱如證人孫雅玲於偵查中所證述之以被告提供之合約金額與陳張月嬌之投資部分顯不相當所質疑被告等投資本金係因鼓勵其等投資而從中獲取二倍之利息所致本金翻倍增加等語(見偵一卷第173 頁),亦僅屬告訴人片面主觀臆測,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首揭投資金額有非被告實際出資或以利滾本之金額,自不得以此推認被告所為客觀行為具有營利意圖或係基於與陳張月嬌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所為,併此敘明。
四、綜合以上,檢察官之上訴並未能使本院就其所舉事證認為已達足以為被告有罪判決之程度,是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致宏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10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致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楊進盛(對外自稱楊醫師,另案通緝中)係亞洲專業醫務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
之8 ,下稱亞洲醫管公司)、祥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4樓之10,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解散,下稱祥雲公司)之負責人;程克强係浩揚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1 ,104 年12月3 日設立登記,下稱浩揚公司)、上海
柏承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址設:大陸地區上海市○○區○○
路000 號7 幢1301-06 室,下稱上海柏承公司)之負責人、
祥雲公司之董事。
㈡緣楊進盛、程克强、楊家宏、陳莉芃、陳張月嬌(楊進盛、
程克强、楊家宏、陳莉芃、陳張月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判決)及
被告陳致宏等人,均明知楊進盛所組織之集團及祥雲公司、
亞洲醫管公司、傑華公司(下稱集團)皆非銀行,亦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竟自100 年8 月起迄105 年1 月31日止,共同基
於違反銀行法規定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以祥雲公司、亞洲
醫管公司、傑華公司名義,在北、中、南各處召開說明會,
其中由楊進盛、程克强擔任集團負責人,負責前往各說明會
簡介投資方案、所吸收資金之運用;並由楊家宏擔任南區業
務聯絡人,下轄業務人員陳莉芃、陳張月嬌、被告等人,直
接對楊進盛負責。其等聲稱楊進盛具醫師資格,在大陸地區
經營之洗腎醫療業務,獲利前景可期,惟亟需大量資金,擬
將此一參與經營及投資之極佳機會提供不特定大眾參與,利
用「血液透析設備訂購契約書」、「血液透析設備租賃契約
書」及「血液透析設備附買回契約書」等合約,在全省各地
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其方式為民眾出資一定「訂購價金」(
即投資本金)委由楊進盛、程克强購買血液透析設備,而持
有血液透析設備( 俗稱洗腎機) 產權持分,再由楊進盛、程
克强將該血液透析設備出租予大陸地區之醫療院所,出租期
間2 年,分為24期,民眾每期可獲取出資金額1.5%至6%之租
金,期滿後,民眾可將血液透析設備產權持分依原投資金額
賣回予楊進盛、程克强,亦可選擇繼續出租,換算年利率為
18% 至72% 。上開投資方案,業務人員則可獲取佣金或業務
獎金若干。楊進盛、程克强、楊家宏等人即不定期舉辦投資
說明會(以財報會、聚餐等形式),或由陳莉芃、陳張月嬌
及被告等業務人員出面,邀約不特定多數大眾參與,遊說民
眾投資,而共同以給付上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租金」名義
,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
業務,並由楊進盛、程克强或祥雲公司等名義與民眾簽約,
而自100 年8 月間起至105 年1 月31日止,共同以上揭方式
招攬孫雅玲、劉淑珍、潘如梅、呂耀華、翟秀玲、楚淑雅、
楊姿娟即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投資人並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至楊進盛向國泰世華銀行西臺中分行申請之00000000
00000000號、程克强向玉山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號
等指定帳戶,楊進盛、程克强再於每月15日自上開帳戶提領
現金,分別至郵局等各金融機構,利用「後金付前金」之模
式,以無摺存款將「租金」存入各投資人帳戶。因認被告違
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規定,涉犯同法第125 條第
1 項罪嫌云云。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
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
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
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
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
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
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
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銀行法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潘如梅、翟秀玲、楚淑雅、孫雅玲、楊姿娟、劉淑
珍之證詞;另案被告程克强、蔡靜怡之陳述,及告訴人劉淑
珍、潘如梅、呂耀華、翟秀玲、楚淑雅、楊姿娟、孫雅玲等
之血液透析設備訂購並附買回契約書資料、告訴人孫雅玲之
投資匯款書資料1 份、告訴人潘如梅與被告陳致宏、蔡靜怡
LINE對話資料1 份、孫雅玲與陳致宏對話資料1 份、劉淑珍
與陳致宏對話資料1 份、被告103 年至105 年所得資料及財
產資料1 份、蔡靜怡103 年至105 年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1
份、告訴人潘如梅所提供104 年11月1 日說明會10點重點1
份、被告高雄銀行活期性存款交易明細、104 年11月1 日說
明會錄音檔逐字稿1 份、被告陳致宏入出境紀錄1 份、臺中
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647 號判決正本1 宗、告訴人
潘如梅108 年7 月5 日具狀陳報之金主樂群組全部對話等為
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對伊認識楊家宏、程克强、楊進盛,且知悉楊家宏
等均係公訴意旨所指招攬血液透析機投資集團內之要角。且
伊有於LINE金主樂群組發送相關投資訊息,另因陳張月嬌不
黯電腦使用,而由伊幫助陳張月嬌利用電腦製作相關報表。
且伊個人投資報酬是每月6%、告訴人等之報酬率是每月3%。
而伊有分享前往大陸參觀醫院之親身經歷及自身投資經驗,
並曾於104 年11月19日參加前開集團會議等情均坦承不諱。
惟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伊未招攬他人投資,自
己也是投資人,伊於101 年初開始以母親即陳張月嬌名義投
資,直到101 年底才用自己名義投資。於金主樂群組內所述
訊息係轉達陳張月嬌、楊家宏所發出之訊息,並針對群組內
投資人提問向陳張月嬌、楊家宏等人轉問後,將該解說傳至
群組內讓投資人獲得解答等語。經查:
㈠楊進盛係亞洲醫管公司、祥雲公司之負責人;程克强係浩揚
公司、上海柏承公司之負責人、祥雲公司之董事。而楊進盛
、程克强、楊家宏、陳莉芃等人,均明知楊進盛所組織之集
團皆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竟自100
年8 月起迄105 年1 月31日止,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規定之
單一集合犯意聯絡,以祥雲公司、亞洲醫管公司、傑華公司
名義,在北、中、南各處召開說明會,其中由楊進盛、程克
强擔任集團負責人,負責前往各說明會簡介投資方案、所吸
收資金之運用;並由楊家宏擔任南區業務聯絡人,下轄業務
人員陳莉芃等人,直接對楊進盛負責。其等聲稱楊進盛具醫
師資格,在大陸地區經營之洗腎醫療業務,獲利前景可期,
惟亟需大量資金,擬將此一參與經營及投資之極佳機會提供
不特定大眾參與,利用「血液透析設備訂購契約書」、「血
液透析設備租賃契約書」及「血液透析設備附買回契約書」
等合約,在全省各地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其方式為民眾出資
一定「訂購價金」(即投資本金)委由楊進盛、程克强購買
血液透析設備,而持有血液透析設備( 俗稱洗腎機) 產權持
分,再由楊進盛、程克强將該血液透析設備出租予大陸地區
之醫療院所,出租期間2 年,分為24期,民眾每期可獲取出
資金額1.5%至6%之租金,期滿後,民眾可將血液透析設備產
權持分依原投資金額賣回予楊進盛、程克强,亦可選擇繼續
出租,換算年利率為18% 至72% 。上開投資方案,業務人員
則可獲取佣金或業務獎金若干。楊進盛、程克强、楊家宏等
人即不定期舉辦投資說明會(以財報會、聚餐等形式),或
由陳莉芃等業務人員出面,邀約不特定多數大眾參與,遊說
民眾投資,而共同以給付上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租金」名
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
行業務,並由楊進盛、程克强或祥雲公司等名義與民眾簽約
,而自100 年8 月間起至105 年1 月31日止,共同以上揭方
式招攬孫雅玲、劉淑珍、潘如梅、呂耀華、翟秀玲、楚淑雅
、楊姿娟即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投資人並依指示將投
資款項匯至楊進盛向國泰世華銀行西臺中分行申請之000000
0000000000號、程克强向玉山銀行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
號等指定帳戶,楊進盛、程克强再於每月15日自上開帳戶提
領現金,分別至郵局等各金融機構,利用「後金付前金」之
模式,以無摺存款將「租金」存入各投資人帳戶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並據告訴人潘如梅、翟秀玲、楚淑雅、孫雅玲
、楊姿娟、劉淑珍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27頁至31頁、第17
2 至176 頁;偵五卷第第113 至115 頁、第152 至156 頁;
本院卷㈠第254 頁、第275 至327 頁、第377 頁至390 頁;
本院卷㈡第13至24頁),復有告訴人劉淑珍、呂耀華、翟秀
玲、楚淑雅、楊姿娟、孫雅玲之血液透析設備訂購並附買回
契約書投資及匯款等相關文書(偵一卷第4 頁至第9 頁、第
36至169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
1318號判決可憑,堪以認定。
㈡被告為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張月嬌之子,而陳張月嬌於集團運
作期間,曾經手如附表所示之資金投入集團,並從中賺取百
分之二傭金,而被告陳致宏雖有投資大量資金,但陳張月嬌
並未賺取被告之傭金乙節,業據陳張月嬌於本院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㈡第25至30頁),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判決可憑(判決第209頁至216頁為陳
張月嬌招攬之投資金額,第211頁背面、第212頁為被告投資
金額)。又被告與證人蔡靜怡二人於集團運作期間,係夫妻
關係,直至106年6月間才離婚等情,亦據蔡靜宜於本院證述
明確(見本院卷㈠第391頁、第415頁),洵堪認定。另本件
告訴人潘如梅、翟秀玲、楚淑雅、孫雅玲、楊姿娟、劉淑珍
等人,均不認識被告,其等一開始或因蔡靜怡分享訊息;或
因潘如梅、楊姿娟等人分享訊息,因而知悉集團,才投入資
金乙節,亦據各該告訴人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27頁背面、
第30頁背面、第172 頁背面、第175 頁;偵五卷第152 頁背
面;本院卷㈠第276 頁、第296 頁、第317 頁、第378 頁;
本院卷㈡第14頁),亦堪認定。
㈢告訴人潘如梅投入資金至集團後,於LINE通訊軟體成立「金
主樂群組」,並將蔡靜怡加進該「金主樂群組」,蔡靜怡再
將被告加進該群組乙節,亦據潘如梅證述明確(見偵五卷第
113 頁背面)。而被告於金主樂群組成立後,確有於該群組
發布與團相關之投資訊息等情,有通訊畫面翻拍照片附件可
佐(見本院卷㈠第143 頁至219 頁),均堪認定。
㈣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固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
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另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惟銀行法
第29條第1 項構成要件可以略分為:1.非銀行;2.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從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上揭構成要件有所認
識,始可謂行為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主觀犯意。
實務上,於公司經營者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吸金案件
中,其下多有人協助向他人招攬投資之行為,此一舉動大致
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基於與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之
意思,立於公司之立場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其二,是
在站在投資人之立場,不論是基於分享賺錢資訊之心態,或
是為賺取公司允諾之佣金,才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人共同參
與投資。是客觀上縱然有協助向他人招攬投資之行為,仍應
視係基於與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之意思,立於公司之立
場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或是站在投資人之立場,不論
是基於分享賺錢資訊之心態,或是為賺取公司允諾之佣金,
才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人共同參與投資。前者,行為人與公
司經營者既有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認識,其具備違反銀
行法第29條之1 之故意,自不待言;至於後者,因行為人是
立於公司之對立面,亦即以投資人之立場,介紹親友加入投
資,欲與親友共同賺取公司允諾之利益,或為自身爭取公司
允諾之佣金,其並無與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意思,即難認該當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主觀犯意甚
明。查:
⒈雖告訴人潘如梅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蔡靜怡告訴伊,
被告從北部辭職,在這個集團的核心工作等語(見偵一卷27
頁背面;本院卷㈠第282頁背面、第283頁);告訴人劉淑珍
於偵訊中證稱:104 年初和朋友聚餐時談到這個投資,知道
被告是南部業務處理人之一等語(見偵一卷175 頁),其他
告訴人翟秀玲、孫雅玲、楊姿娟等人,則類以投資皆係經由
被告,且被告於「金主樂」群組中處理投資事宜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313 至314 頁、第321 頁、第390 頁;卷㈡第21頁
),認被告係集團成員。然告訴人等對集團,除了簽約時曾
經參予簽約會議外,就集團內部員工之組成,依其等所證,
顯然均無任何瞭解,有其等證詞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27至
31頁、第172 至176 頁;偵五卷第113 至115 頁、第152 至
156 頁),則告訴人等所證或所認被告於集團任職乙節,是
否可採,已非無疑。對照證人蔡靜怡於本院審理中明確證稱
:被告並沒有進入集團工作,伊當時只是跟潘如梅說,被告
從台北回來,把投資當作他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17
頁);另告訴人劉淑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偵訊時會提到被
告是南部地區業務處理人,是因為金主樂這個群組,就是直
接跟被告聯繫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頁),自難以告訴人等
所證或所認,逕認被告有任職於該集團。
⒉又查告訴人潘如梅於偵訊中證稱:伊係透過同事蔡靜怡得知
此投資;楊姿娟是透過伊知道此投資;孫雅玲、劉淑珍是透
過楊姿娟知道此投資;楚淑雅是透過其他同學知道來問伊,
伊問過被告才把楚淑雅拉入群組等語(見偵五卷第114 頁)
,顯然本案告訴人潘如梅所以投入資金,係因與蔡靜怡對談
中知有此高利而主動投入資金,其他告訴人則均係輾轉透過
潘如梅,知悉有高利可圖,而主動投入資金,亦即告訴人等
之所以投入資金,均非被告所主動招攬。再者,本案被告發
布相關投資訊息之「金主樂群組」,係潘如梅所成立,再加
入蔡靜怡,蔡靜怡再將被告加入該群組,有如前述,而依潘
如梅所提出之相關對話翻拍畫面所示,被告雖有如告訴人所
指發布相關投資訊息,但其中被告亦有如下發言:「任何投
資都有風險,如果內心有任何不安,建議停下來再觀察」(
見本院卷第189 頁最一列中間畫面)。由本案告訴人均非被
告所主動招攬,被告甚至被告發表投資有風險並建議暫停投
資之說法,實與一般基於與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之意之
行為人,立於公司之立場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之行為不
相符合。對照證人楊家宏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洗腎機集
團,伊可以接受伊係南部的服務窗口,楊進盛跟程克强,他
們告訴伊什麼時候回台灣,什麼時候有空要來高雄簽約,伊
去告訴陳張月嬌、黃守仁、蘇梅香、陳清竹、顏靖媛、沈長
河等人,匯款到哪個帳號,是楊進盛跟陳張月嬌等有賺人家
佣金的業務講的,楊進盛召開告訴人所謂的南部主管會議,
伊會參加,還有拿佣金的業務人員也會參加,伊是業務人員
,因伊招攬的部分有賺佣金,這會議,被告沒有去,被告他
的訊息應該都是陳張月嬌回去告訴他的。另外業務所賺取的
佣金,計算方式就是楊進盛給是6 %(或5 %)之利潤,至
於伊要去找誰投資,要給對方幾%,那個是各個業務自己去
做決定的,中間的差價就是佣金。但可取得6 %(或5 %)
利潤資格的人,一定就是有直接跟楊先生聯絡過的,而且楊
進盛願意給他如此利潤。被告之所以可以拿取上開利潤,因
為被告是陳張月嬌的兒子,所以理所當然陳張月嬌就是給他
6 %或5 %,被告並沒有去去跟楊進盛取得第一手的聯繫,
獲取上開利潤等語(見本院卷㈠第424 至439 頁),及陳張
月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集團是楊家宏帶楊進盛到伊家說明
推薦的,伊投資集團,楊家宏給的利潤是6%,到103 年降到
5%。被告投資的部分,伊也是跟他說6%,伊不可能賺家人的
% 數。但是外面的親朋好友,伊有賺2%,所賺取的2%,沒有
再分給別人。伊並沒有請被告或是當時的媳婦蔡靜怡幫伊找
投資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至40頁)。均一致證稱,被告
本身之投資,所以可以取得最高利潤,係因陳張月嬌為其母
親,未賺取被告佣金所致,且被告並未因本案告訴人之投資
,而有賺取任何佣金,本院另衡以若被告有意賺取佣金,必
如其母陳張月嬌般,吸收如附表所示大量資金,以獲取高額
佣金,但本案除被動透過潘如梅之引介而來之告訴人等外,
別無證據可認有投資人係因被告之主動招攬而投入資金,故
告訴人等前開⒈所證或所認被告係集團任職或業務人員乙節
,尚難採認。
⒊再查陳張月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不認識孫雅玲、劉淑珍
、潘如梅、呂耀華、翟秀玲、楚淑雅、楊資娟這幾個人,也
沒有聯繫過,他們有追加額度,他們問蔡靜怡,蔡靜怡會問
伊,伊再幫忙問楊家宏,然後伊再回覆給蔡靜怡,有時蔡靜
怡找不到伊,就會找被告,伊回家後,被告陳致宏就會第一
時間說某某人要怎樣,你可不可以問問看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32至33頁)。佐以蔡靜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翟秀玲、楚
淑雅等人,都是透過潘如梅知道集團投資訊息的,不是透過
伊,因為伊不認識這些告訴人,潘如梅跟伊說楊姿娟要投資
的時候,也是請伊婆婆去問楊家宏有沒有額度,「金主樂」
這個群組,是伊的朋友潘如梅成立,潘如梅再去拉他的朋友
進來,伊則把被告拉近來,至於伊為什麼不直接把告訴人等
投資人,交給陳張月嬌聯絡,因為潘如梅不認識陳張月嬌,
只認識伊,而那時候伊與被告是夫妻關係,與陳張月嬌為婆
媳關係,且因為伊跟潘如梅是很好的朋友,所以潘如梅問伊
的問題,知道就回答,不然就是伊再去問婆婆陳張月嬌。另
外因為伊平常上班比較忙都在學校,有時候伊在學校上班,
被告在家,所以伊也會透過被告,請他去問婆婆,因為伊跟
婆婆畢竟是婆媳關係,關於投資問題,也不方便問太多,所
以有時候會請被告去問他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96頁、第398
頁、第415頁、第416頁)。依其等所證,告訴人等透過蔡靜
怡或潘如梅輾轉前來投資後,其後之投資、收受利潤事宜,
雖透過蔡靜怡或被告居間聯繫,而非陳張月嬌自行聯繫,但
係因蔡靜怡當時與潘如梅係好朋友關係,蔡靜怡基於友情,
才於陳張月嬌與潘如梅之間居間聯繫投資事宜,甚至將被告
拉入金主樂群組,以利其不知或不便多問婆婆陳張月嬌時,
與陳張月嬌為母子關係之被告而知悉更多或便於詢問陳張月
嬌,再將相關訊息於群組內發布。本院衡以告訴人等均係透
過蔡靜怡、潘如梅輾轉而投資,而蔡靜怡為陳張月嬌兒媳,
陳張月嬌對於透過蔡靜怡而來又係蔡靜怡友人之告訴人等投
資人,透過蔡靜怡居間聯繫,而不親自聯絡,乃係情理之常
;潘如梅則與蔡靜怡為好友關係,若蔡靜怡肯居間聯絡,自
比自行與素不相識之陳張月嬌聯絡為佳;其他告訴人則係透
過潘如梅而來,沿用潘如梅之聯繫模式,非難想像。參以告
訴人等投資簽約時,本案集團預先將告訴人等分派之組別,
均係陳張月嬌該組,業據告訴人潘如梅、孫雅玲於偵訊、審
理中;翟秀玲、楊姿娟、劉淑珍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一
卷第28頁、第174頁;本院卷㈠第281頁、第301頁、第302頁
、第319 頁、第380 頁、第382 頁;本院卷㈡第17頁),顯
然本案集團係將告訴人等投資人列為陳張月嬌所招攬而來,
益證證人陳張月嬌、蔡靜怡上開所證,蔡靜怡僅係基於與陳
張月嬌之婆媳關係,及與潘如梅之好友關係,為陳張月嬌與
告訴人等居間聯繫等情,應堪採認。
⒋再查被告與蔡靜怡為夫妻關係,與陳張月嬌為母子關係,均
有如前述,於蔡靜怡為陳張月嬌與潘如梅等告訴人居間聯繫
之初,受蔡靜怡之請代為向陳張月嬌詢問相關投資事宜,甚
至日久之後,居於蔡靜怡之角色,主動居間聯繫,均與常情
無違,是被告辯稱,伊未招攬他人投資,自己也是投資人。
於金主樂群組內所述訊息係轉達陳張月嬌、楊家宏所發出之
訊息,並針對群組內投資人提問向陳張月嬌、楊家宏等人轉
問後,將該解說傳至群組內讓投資人獲得解答等語,應堪採
信。自難逕認被告所為,係基於與集團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
之意思,立於公司之立場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對照橋
頭地檢署檢察官就曾在告訴人所舉「金主樂群組」發布相關
投資訊息,且於告訴人等無時間簽約時,代為遞交投資契約
之另案被告蔡靜怡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亦以蔡靜怡當時之
配偶即被告及母親皆參與該投資,是蔡靜怡對投資訊息唾手
可得,其將自身投資獲利之經驗分享與其他好友知悉,與銀
行法規定「經營收受存款」之構成要件,仍屬有間。縱蔡靜
怡有發布簽約餐會時間、可投資之機會及金額、追蹤每月租
金入帳之與投資相關資訊,然無法排除係另案被告陳張月嬌
或同案被告陳致宏委請蔡靜怡發布,或是基於與陳張月嬌、
陳致宏係「一家人」,與告訴人潘如梅係好友及與其餘告訴
人均係教師同業之尷尬地位而不得不略表對投資案之關心,
準此,蔡靜怡雖偶有發布可投資機會及掌握租金發放之相關
言論,仍難認為主觀上有何違反銀行法之故意,而為不起訴
處分,有該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0727號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見偵五卷第212至215頁),益證被告所辯,應
屬可採。
⒌另查被告與陳張月嬌為母子關係,陳張月嬌基於此關係,於
被告投資時,未賺取被告佣金等情,有如前述,則被告基於
此一至親關係,應陳張月嬌所請,代為將所製作之帳目以電
腦重新計算、核對;或於集團爆發無法支付利潤之期間,應
陳張月嬌所請,代為製作相關帳目,均係我國社會情理之常
。又該集團於爆發無法支付利潤時,於104年11月1日有召開
投資人說明會,席間另案被告楊家宏說:「我和致宏還有幾
個和阿爾戴老闆總共5 個去處理這件事情」等語,雖有告訴
人所舉錄音逐字稿可佐(見偵五卷第129 頁),然集團無法
順利支付利潤事發後,相關投資人,有門路可查詢者,必急
欲取得第一手訊息,此心態可由告訴人潘如梅詢問是否可參
加主管會議而明(見本院卷第289 頁),且上開話語中,另
提及「阿爾戴老闆」,此一語法,顯然表明有非集團中人亦
前往處理相關事情。另被告雖於金主樂群組中自行發布「經
過釐清,所有業務負責為陳致宏」、「準備行動吧」,「楊
進盛你們告不到,最多有辦法告到陳致宏」等語(見本院卷
第217 頁左上方的LINE擷圖),惟依被告所稱,當時會如此
說,係氣話,是照他們思維模式下去衍生的氣話等語(見本
院卷㈠第288 頁、第294 頁),而衡情於投資失利後,正常
人亦無可能將責任盡攬己身,被告上開所稱,非屬無稽,自
難以上開各情,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⒍依卷內證據,難以認定被告擔任集團業務人員。且其所為,
無從認定係基於與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之意思,而立於
公司之立場向證人招攬投資,是被告與證人蔡靜怡(告知潘
如梅投資訊息,並於群組發布投資訊息,代為遞交契約)、
潘如梅(輾轉介紹其他告訴人投資訊息、代為遞交契約)之
地位應屬相同,均為系爭投資案之投資者甚明,被告與告訴
人等彼此間分享賺錢資訊,難認何有非法吸金之認知與犯意
,自不得遽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吸金罪。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參與公司整體業務之
執行,且依卷內證據,無從排除被告於本案金主樂群組,係
基於投資人地位,分享其因投資而獲取之相關訊息,雖有發
布可投資機會及掌握利潤發放進度之相關訊息,然係輾轉發
布,亦難藉此即認為被告主觀上有何違反銀行法之故意,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
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自
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銘、陳俊宏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附表:
┌──┬────┬───────┬────┬───────┐
│編號│投資人 │投資日期 │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換算為│
│ │ │ │ │新臺幣 │
├──┼────┼───────┼────┼───────┤
│1 │王小玲 │104年5月1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 │王小玲 │104年6月2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 │王芊勻 │104年3月3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4 │王勝田 │104年1月13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5 │王勝田 │104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6 │王勝田 │104年5月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7 │王勝田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8 │王勝田 │104年5月26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9 │王勝田 │104年7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0 │王勝田 │104年10月16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11 │吳佩芬 │101年3月16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12 │吳佩芬 │101年4月5日 │血液透析│200,000 │
├──┼────┼───────┼────┼───────┤
│13 │吳佩芬 │102年12月1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4 │吳佩芬 │103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5 │吳佩芬 │103年3月15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16 │吳佩芬 │103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7 │吳佩芬 │103年6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8 │吳佩芬 │103年8月6日 │血液透析│1,300,000 │
├──┼────┼───────┼────┼───────┤
│19 │吳佩芬 │103年8月15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20 │吳佩芬 │103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1 │吳佩芬 │103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2 │吳佩芬 │103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3 │吳佩芬 │103年10月22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24 │吳佩芬 │103年11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5 │吳佩芬 │103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6 │吳佩芬 │104年1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7 │吳佩芬 │104年2月13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8 │吳佩芬 │104年3月13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29 │吳佩芬 │104年4月15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30 │吳佩芬 │104年5月14日 │血液透析│1,300,000 │
├──┼────┼───────┼────┼───────┤
│31 │吳佩芬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32 │吳佩芬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33 │吳佩芬 │104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4 │吳佩芬 │104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5 │吳佩芬 │104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6 │吳佩芬 │104年10月14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37 │吳佩芬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8 │吳佩芬 │104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9 │吳佩芬 │104年12月1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40 │吳佩芬 │104年12月2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41 │吳炎好 │102年2月20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42 │吳炎好 │102年2月17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43 │吳炎好 │103年2月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44 │吳炎好 │104年2月1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45 │呂耀華 │103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46 │呂耀華 │103年10月22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47 │呂耀華 │103年12月11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48 │呂耀華 │103年12月16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49 │呂耀華 │104年4月30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50 │呂耀華 │104年5月18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51 │呂耀華 │104年7月20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52 │呂耀華 │104年11月30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53 │李莎 │103年7月11日 │血液透析│2,200,000 │
├──┼────┼───────┼────┼───────┤
│54 │李莎 │103年9月30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55 │李景安 │104年5月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56 │李瑩敏 │103年4月24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57 │李瑩敏 │103年5月30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58 │李瑩敏 │103年7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59 │李瑩敏 │103年8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60 │李瑩敏 │103年9月12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61 │李瑩敏 │103年11月21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62 │李瑩敏 │103年12月9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63 │李瑩敏 │104年1月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64 │李瑩敏 │104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65 │李瑩敏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1,100,000 │
├──┼────┼───────┼────┼───────┤
│66 │李瑩敏 │104年5月2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67 │李瑩敏 │104年6月22日 │血液透析│3,500,000 │
├──┼────┼───────┼────┼───────┤
│68 │李瑩敏 │104年9月11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69 │李豐年 │103年6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70 │李豐年 │103年9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71 │李豐年 │104年3月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72 │李豐年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73 │周彥瑄 │103年4月2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74 │周彥瑄 │103年6月11日 │血液透析│5,000,000 │
├──┼────┼───────┼────┼───────┤
│75 │周彥瑄 │103年6月1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76 │周彥瑄 │104年2月1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77 │周彥瑄 │104年6月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78 │周淑慧 │104年2月25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79 │周魏素真│103年4月2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80 │周魏素真│103年4月2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81 │周魏素真│104年3月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82 │林周杏紅│104年1月1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83 │林宜潔 │104年10月1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84 │林倖羽 │103年6月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85 │林倖羽 │103年6月16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86 │林倖羽 │103年12月9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87 │林倖羽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88 │林倖羽 │104年5月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89 │林倖羽 │104年6月10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90 │林倖羽 │104年7月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91 │林雪汝 │103年5月29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92 │林雪汝 │104年3月13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93 │林雪汝 │104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94 │洪芳珠 │102年8月13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95 │洪芳珠 │102年11月1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96 │洪芳珠 │103年2月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97 │洪芳珠 │103年4月24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98 │洪芳珠 │103年11月2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99 │洪芳珠 │103年11月26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100 │洪芳珠 │103年12月22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01 │洪芳珠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02 │洪芳珠 │104年8月12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03 │洪芳珠 │104年9月16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04 │洪芳珠 │104年10月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05 │洪芳珠 │104年10月31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106 │孫雅玲 │104年1月30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07 │孫雅玲 │104年5月1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08 │翁秋凱 │104年5月28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109 │張陳錦珠│104年5月26日 │血液透析│1,600,000 │
├──┼────┼───────┼────┼───────┤
│110 │郭岳陽 │103年12月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11 │陳玉燕 │104年3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12 │陳宏瑋 │103年6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13 │陳宏瑋 │103年6月19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14 │陳宏瑋 │103年6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15 │陳宏瑋 │104年4月2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16 │陳宏瑋 │104年4月30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17 │陳李月華│102年5月10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18 │陳李月華│103年10月2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19 │陳李月華│103年11月19日 │血液透析│1,600,000 │
├──┼────┼───────┼────┼───────┤
│120 │陳李月華│103年12月1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121 │陳李月華│104年3月7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22 │陳李月華│104年4月2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23 │陳李月華│104年4月30日 │血液透析│1,700,000 │
├──┼────┼───────┼────┼───────┤
│124 │陳李月華│104年6月16日 │血液透析│1,100,000 │
├──┼────┼───────┼────┼───────┤
│125 │陳李月華│104年7月30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26 │陳李月華│104年10月1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27 │陳李月華│104年10月27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28 │陳佳麟 │103年12月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29 │陳佳麟 │104年2月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30 │陳佳麟 │104年3月23日 │血液透析│5,300,000 │
├──┼────┼───────┼────┼───────┤
│131 │陳佳麟 │104年4月15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132 │陳佳麟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33 │陳佳麟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134 │陳佳麟 │104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2,600,000 │
├──┼────┼───────┼────┼───────┤
│135 │陳佳麟 │104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136 │陳佳麟 │104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37 │陳佳麟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38 │陳佳麟 │105年1月1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39 │陳建中 │103年3月11日 │血液透析│4,000,000 │
├──┼────┼───────┼────┼───────┤
│140 │陳建中 │103年4月2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41 │陳建中 │103年4月30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42 │陳建中 │103年6月6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143 │陳建中 │103年6月26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144 │陳建中 │103年7月29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45 │陳建中 │103年8月2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46 │陳建中 │103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47 │陳建中 │103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48 │陳建中 │103年10月8日 │血液透析│4,000,000 │
├──┼────┼───────┼────┼───────┤
│149 │陳建中 │103年10月2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50 │陳建中 │103年11月18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151 │陳建中 │103年11月18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52 │陳建中 │103年11月25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153 │陳建中 │103年11月25日 │血液透析│1,800,000 │
├──┼────┼───────┼────┼───────┤
│154 │陳建中 │103年12月12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55 │陳建中 │104年1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56 │陳建中 │104年3月13日 │血液透析│2,500,000 │
├──┼────┼───────┼────┼───────┤
│157 │陳建中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158 │陳建中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159 │陳建中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160 │陳建中 │104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4,000,000 │
├──┼────┼───────┼────┼───────┤
│161 │陳建中 │104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162 │陳建中 │104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63 │陳建中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64 │陳建中 │104年11月24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65 │陳建中 │105年1月13日 │血液透析│4,000,000 │
├──┼────┼───────┼────┼───────┤
│166 │陳美珍 │103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67 │陳美珍 │103年9月26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68 │陳美珍 │103年10月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69 │陳美珍 │104年1月14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70 │陳美珍 │104年9月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71 │陳美珍 │105年1月19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72 │陳英庭 │103年5月2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73 │陳英庭 │103年6月26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74 │陳英庭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75 │陳英庭 │104年5月9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76 │陳茗利 │104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1,400,000 │
├──┼────┼───────┼────┼───────┤
│177 │陳茗利 │104年5月2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78 │陳茗利 │104年7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79 │陳茗利 │104年10月16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180 │陳清泰 │101年11月20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81 │陳清泰 │102年3月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82 │陳清泰 │102年6月17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83 │陳清泰 │102年7月31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84 │陳清泰 │102年10月2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85 │陳清泰 │103年4月10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186 │陳清泰 │103年4月10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87 │陳清泰 │103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88 │陳清泰 │103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189 │陳清泰 │103年10月3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90 │陳清泰 │103年10月2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191 │陳清泰 │103年11月17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92 │陳清泰 │103年11月24日 │血液透析│1,400,000 │
├──┼────┼───────┼────┼───────┤
│193 │陳清泰 │103年12月1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194 │陳清泰 │103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95 │陳清泰 │104年3月7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96 │陳清泰 │104年3月1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197 │陳清泰 │104年4月30日 │血液透析│4,000,000 │
├──┼────┼───────┼────┼───────┤
│199 │陳清泰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200 │陳清泰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01 │陳清泰 │104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202 │陳清泰 │104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203 │陳清泰 │104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204 │陳清泰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205 │陳清泰 │104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06 │陳嘉正 │103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207 │陳嘉正 │103年4月22日 │血液透析│10,000,000 │
├──┼────┼───────┼────┼───────┤
│208 │陳嘉正 │103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7,000,000 │
├──┼────┼───────┼────┼───────┤
│209 │陳嘉正 │103年5月30日 │血液透析│5,000,000 │
├──┼────┼───────┼────┼───────┤
│210 │陳嘉正 │103年6月3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11 │陳嘉正 │103年6月18日 │血液透析│5,000,000 │
├──┼────┼───────┼────┼───────┤
│212 │陳嘉正 │103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213 │陳嘉正 │103年8月15日 │血液透析│1,800,000 │
├──┼────┼───────┼────┼───────┤
│214 │陳嘉正 │103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1,600,000 │
├──┼────┼───────┼────┼───────┤
│215 │陳嘉正 │103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1,700,000 │
├──┼────┼───────┼────┼───────┤
│216 │陳嘉正 │103年10月2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17 │陳嘉正 │103年11月14日 │血液透析│1,800,000 │
├──┼────┼───────┼────┼───────┤
│218 │陳嘉正 │103年11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19 │陳嘉正 │103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1,900,000 │
├──┼────┼───────┼────┼───────┤
│220 │陳嘉正 │104年1月15日 │血液透析│2,200,000 │
├──┼────┼───────┼────┼───────┤
│221 │陳嘉正 │104年2月1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22 │陳嘉正 │104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3,200,000 │
├──┼────┼───────┼────┼───────┤
│223 │陳嘉正 │104年3月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24 │陳嘉正 │104年3月13日 │血液透析│2,700,000 │
├──┼────┼───────┼────┼───────┤
│225 │陳嘉正 │104年4月15日 │血液透析│2,500,000 │
├──┼────┼───────┼────┼───────┤
│226 │陳嘉正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2,300,000 │
├──┼────┼───────┼────┼───────┤
│227 │陳嘉正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2,300,000 │
├──┼────┼───────┼────┼───────┤
│228 │陳嘉正 │104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2,400,000 │
├──┼────┼───────┼────┼───────┤
│229 │陳嘉正 │104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2,600,000 │
├──┼────┼───────┼────┼───────┤
│230 │陳嘉正 │104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2,600,000 │
├──┼────┼───────┼────┼───────┤
│231 │陳嘉正 │104年9月2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32 │陳嘉正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2,800,000 │
├──┼────┼───────┼────┼───────┤
│233 │陳嘉正 │104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34 │陳嘉正 │105年1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35 │陳鴻文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236 │陳鴻文 │104年7月20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37 │陳鐙輝 │104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38 │陳鐙輝 │104年2月25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39 │麥蓮芳 │103年9月26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240 │麥蓮芳 │103年12月27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41 │麥蓮芳 │104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242 │曾巧茜 │103年6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43 │曾巧茜 │103年7月11日 │血液透析│2,200,000 │
├──┼────┼───────┼────┼───────┤
│244 │曾巧茜 │103年9月2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45 │曾巧茜 │103年9月30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46 │曾巧茜 │103年10月14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247 │曾巧茜 │103年10月21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48 │曾巧茜 │103年11月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49 │曾巧茜 │103年11月2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50 │曾巧茜 │103年12月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51 │曾巧茜 │103年12月8日 │血液透析│1,800,000 │
├──┼────┼───────┼────┼───────┤
│252 │曾巧茜 │103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53 │曾巧茜 │104年5月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54 │曾松山 │104年3月11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55 │曾松英 │102年12月1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56 │曾松英 │103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57 │曾松英 │103年3月1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58 │曾松英 │103年3月2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59 │曾松英 │103年5月2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60 │曾松英 │103年8月18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61 │曾松英 │103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62 │曾松英 │103年12月1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63 │曾松英 │104年3月12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64 │曾松英 │104年7月1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65 │曾松英 │104年12月1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66 │曾泊瑜 │103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267 │曾梅枝 │103年5月2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68 │曾梅枝 │103年6月6日 │血液透析│2,500,000 │
├──┼────┼───────┼────┼───────┤
│269 │曾梅枝 │103年8月6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270 │曾梅枝 │103年12月9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271 │曾梅枝 │104年1月6日 │血液透析│1,100,000 │
├──┼────┼───────┼────┼───────┤
│272 │曾梅枝 │104年2月3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273 │曾梅枝 │104年2月2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74 │曾梅枝 │104年3月2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75 │曾梅枝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276 │曾梅枝 │104年4月2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77 │曾梅枝 │104年5月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78 │曾梅枝 │104年6月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79 │曾梅枝 │104年6月1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80 │曾梅枝 │104年7月9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81 │曾梅枝 │104年7月20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282 │曾梅枝 │104年9月22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283 │曾梅枝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84 │曾蜂秤 │100年12月27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85 │曾蜂秤 │100年12月30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86 │曾蜂秤 │102年2月20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87 │曾蜂秤 │102年9月17日 │血液透析│120,000 │
├──┼────┼───────┼────┼───────┤
│288 │曾蜂秤 │102年12月1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89 │曾蜂秤 │103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2,600,000 │
├──┼────┼───────┼────┼───────┤
│290 │曾蜂秤 │103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291 │曾蜂秤 │103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92 │曾蜂秤 │104年2月13日 │血液透析│1,100,000 │
├──┼────┼───────┼────┼───────┤
│293 │曾蜂秤 │104年2月1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94 │曾蜂秤 │104年4月15日 │血液透析│1,100,000 │
├──┼────┼───────┼────┼───────┤
│295 │曾蜂秤 │104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96 │曾蜂秤 │104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297 │曾蜂秤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298 │曾蜂秤 │104年12月1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299 │曾蜂秤 │104年12月24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300 │曾鈺芬 │102年12月19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01 │曾鈺芬 │103年8月15日 │血液透析│1,100,000 │
├──┼────┼───────┼────┼───────┤
│302 │曾鈺芬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03 │黃士展 │104年6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04 │黃郁方 │102年1月2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05 │黃郁方 │104年1月2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06 │楊姿娟 │104年1月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07 │楊姿娟 │104年1月19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08 │楊姿娟 │104年4月2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09 │楊姿娟 │104年4月17日 │血液透析│1,300,000 │
├──┼────┼───────┼────┼───────┤
│310 │楊姿娟 │104年6月29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311 │楊姿娟 │104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12 │楊靜怡 │104年4月13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13 │楚淑雅 │104年9月4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314 │楚淑雅 │104年9月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15 │翟秀玲 │104年7月30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316 │翟秀玲 │104年8月17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317 │翟秀玲 │104年9月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18 │劉秋心 │103年9月30日 │血液透析│3,000,000 │
├──┼────┼───────┼────┼───────┤
│319 │劉秋心 │103年10月20日 │血液透析│1,800,000 │
├──┼────┼───────┼────┼───────┤
│320 │劉秋心 │103年11月25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321 │劉秋心 │104年6月9日 │血液透析│1,800,000 │
├──┼────┼───────┼────┼───────┤
│322 │劉淑珍 │104年1月7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23 │劉淑珍 │104年4月7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24 │劉淑珍 │104年5月13日 │血液透析│1,400,000 │
├──┼────┼───────┼────┼───────┤
│325 │劉靜芳 │104年1月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26 │劉靜芳 │104年1月26日 │血液透析│1,600,000 │
├──┼────┼───────┼────┼───────┤
│327 │劉靜芳 │104年1月2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28 │劉靜芳 │104年3月20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29 │劉靜芳 │104年9月1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30 │劉靜芳 │104年12月1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31 │潘如梅 │103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32 │潘如梅 │103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33 │潘如梅 │103年9月23日 │血液透析│1,300,000 │
├──┼────┼───────┼────┼───────┤
│334 │潘如梅 │103年12月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35 │潘如梅 │104年7月1日 │血液透析│2,700,000 │
├──┼────┼───────┼────┼───────┤
│336 │潘如梅 │104年9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37 │蔡佩蓁 │104年3月2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38 │蔡佩蓁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200,000 │
├──┼────┼───────┼────┼───────┤
│339 │蔡佩蓁 │104年5月27日 │血液透析│200,000 │
├──┼────┼───────┼────┼───────┤
│340 │蔡柏舟 │103年4月15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341 │蔡柏舟 │103年5月1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42 │蔡柏舟 │103年10月28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343 │蔡柏舟 │104年2月1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44 │蔡柏舟 │104年2月24日 │血液透析│1,100,000 │
├──┼────┼───────┼────┼───────┤
│345 │蔡柏舟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46 │蔡柏舟 │104年12月1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47 │蔡柏舟 │104年12月31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48 │蔡柏舟 │105年1月28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49 │蔡靜怡 │102年5月13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350 │蔡靜怡 │102年10月1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51 │蔡靜怡 │103年1月16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52 │蔡靜怡 │103年5月12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53 │蔡靜怡 │103年6月16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354 │蔡靜怡 │103年9月24日 │血液透析│2,600,000 │
├──┼────┼───────┼────┼───────┤
│355 │蔡靜怡 │103年11月11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356 │蔡靜怡 │103年12月1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57 │蔡靜怡 │104年2月17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358 │蔡靜怡 │104年3月13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359 │蔡靜怡 │104年3月26日 │血液透析│1,600,000 │
├──┼────┼───────┼────┼───────┤
│360 │蔡靜怡 │104年3月26日 │血液透析│1,600,000 │
├──┼────┼───────┼────┼───────┤
│361 │蔡靜怡 │104年4月15日 │血液透析│800,000 │
├──┼────┼───────┼────┼───────┤
│362 │蔡靜怡 │104年5月9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363 │蔡靜怡 │104年5月15日 │血液透析│1,200,000 │
├──┼────┼───────┼────┼───────┤
│364 │蔡靜怡 │104年5月27日 │血液透析│700,000 │
├──┼────┼───────┼────┼───────┤
│365 │蔡靜怡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66 │蔡靜怡 │104年6月22日 │血液透析│1,800,000 │
├──┼────┼───────┼────┼───────┤
│367 │蔡靜怡 │104年7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68 │蔡靜怡 │104年7月21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69 │蔡靜怡 │104年8月14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70 │蔡靜怡 │104年10月13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71 │蔡靜怡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372 │蔡靜怡 │104年11月15日 │血液透析│900,000 │
├──┼────┼───────┼────┼───────┤
│373 │蔡靜怡 │104年12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74 │蔡靜怡 │105年1月15日 │血液透析│1,600,000 │
├──┼────┼───────┼────┼───────┤
│375 │謝季嬅 │104年6月1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76 │謝季嬅 │104年6月29日 │血液透析│2,000,000 │
├──┼────┼───────┼────┼───────┤
│377 │謝季嬅 │104年7月1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78 │嚴培琪 │103年6月26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79 │嚴漢陶 │101年10月1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380 │嚴漢陶 │102年8月8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81 │嚴漢陶 │103年9月30日 │血液透析│1,500,000 │
├──┼────┼───────┼────┼───────┤
│382 │嚴漢陶 │104年2月17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83 │嚴漢陶 │104年6月15日 │血液透析│600,000 │
├──┼────┼───────┼────┼───────┤
│384 │嚴漢陶 │104年10月15日 │血液透析│1,000,000 │
├──┼────┴───────┴────┼───────┤
│ │共計 │489,7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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