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08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0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義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義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以交付其永豐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許芳萍、劉政邦之財物,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本件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否認有將其永豐銀行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諒無悔意,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警卷第4頁筆錄),本件被騙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萬9974元,受害非微,且尚未賠償被害人等之損失,所為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影響社會治安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08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