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9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生全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8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生全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 號、95年度臺非字第285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行為,及與不特定人賭博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反覆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應各僅成立集合犯之一罪;㈡又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8 條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之證明文件。電子遊戲場業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遷址或增加電子遊戲場業營業項目登記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級別證,並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㈠營業級別。㈡機具類別。㈢營業場所管理人。㈣營業場所之地址,同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復分別定有明文。由上述法文可知,該條例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乃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商業負責人為限,其可罰性,係著眼公法上令負商業經營者積極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作為義務而竟未予作為;是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乃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因此,被告既為七彩檳榔攤之負責人,其與不具經營者身分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餘均引用
二、爰審酌被告非法擺設電子遊戲場機具時間未久,犯罪所得非鉅,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屬輕微,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被告經由擺設如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含IC板1 片)與不特定賭客所為之賭博行為,與一般賭博行為不同,被告自每日開機營業時起,即處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與其對賭之狀態,就被告而言,每日一旦開機營業,即應認已開始賭博行為,被告既係於營業時為警查獲,不論查獲時有無賭客在場賭博,上開機台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司法院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司法院82年2 月5 日【82】廳刑一字第883 號研究意見參照);扣案之新臺幣1980元,則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應依上開條文予以沒收;至附表編號三之物,乃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 ├──┼──────────────┤ │一 │小瑪莉1 台(含IC板1 片) │ ├──┼──────────────┤ │二 │現金新臺幣1980元 │ ├──┼──────────────┤ │三 │活動公告及贈品49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