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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

肇事逃逸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秉恆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緩刑肆年,」後,應補充「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未記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字,然理由欄四既已載明「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緩刑期間徹底悔過,用啟自新」,據上論斷欄亦載明「第93條第1項第2款」,足認主文欄顯係漏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字,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