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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4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彥德
輔佐人
即被告之母 曾邑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遺漏,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應補充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被告判處有期徒刑4 月部分,已於該判決理由欄三(三)記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於據上論斷欄引用「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惟於主文欄所宣告之「有期徒刑4 月」,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此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之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3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