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建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依職權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劉柏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賴建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4月25日 │104年4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1470號 │第1147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5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50號│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 │ │ │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5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50號│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5030號 │第15031號(刑期屆滿 │ │ │ │日107年4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