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玉琪羅國鴻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請人
陳明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啟瑞等人詐欺取財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對聲請人陳明茹實施搜索,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在聲請人住處(即臺中市○區○○○○○街00號9 樓之4 )扣得聲請人所持有屬於捐贈居士之極樂淨土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正本計320 張。因上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正本均屬捐贈居士所有,僅由聲請人執有保管中,此顯與本案無關,並無實施扣押之必要,且聲請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上開物品應即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俾維聲請人及捐贈居士之財產權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上開扣押物,因本院104 年度重易字第400 號被告周啟瑞(即聲請人之配偶)等人詐欺取財案件尚在審理中,究竟其中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是否確實該當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嫌、該扣押物為何人所有、是否為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涉案之證據或贓物,乃至與案情關連性有多強,因該案卷證繁雜,尚在審理中,尚待本院於該案審理時調查確認後,始得以判定,目前仍有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物,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