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國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6300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國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國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82號(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01號以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判決上訴駁回)、103年度易字第120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國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24日凌晨│103年3月14日凌晨│103年3月4日凌晨 ││ │4、5時許 │3時39分許 │3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3年度偵 │檢察署104年度偵 ││ │緝字第386號 │字第9050號 │字第27088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982│103年度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事實審│ │號 │1206號 │63號 ││ ├────┼────────┼────────┼────────┤│ │判 決 │103年5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105年3月14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982│103年度易字第 │105年度審易字第 ││判 決│ │號 │1206號 │63號 ││ ├────┼────────┼────────┼────────┤│ │判 決│103年6月16日 │103年9月9日 │105年4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3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字第12424號、104│字第14323號、104│字第6300號 ││ │年度執更字第595 │年度執更字第595 │ ││ │號(編號1、2經定│號(編號1、2經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8月確定) │年8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