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銘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銘祥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2條第3 項,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銘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 │ │ │臺幣60,000元,有期徒刑如│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如│ │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日 │日 │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9日 │104年11月6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21750號 │104年度偵字第28340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23號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62號 │ │實├───┼────────────┼────────────┤ │審│判決日│104年12月15日 │105年4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23號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62號 │ │決├───┼────────────┼────────────┤ │ │確定日│105年1月4日 │105年4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 │科罰金、易│ │ │ │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字第4271號 │105年度執字第783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