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易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易宏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宏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易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新臺幣│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2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3 月29日 │105 年4 月5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9948號 │年度速偵字第1632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564 號 │105 年度沙交簡字第447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5 月12日 │105 年5 月3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564 號 │105 年度沙交簡字第447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 年6 月16日 │105 年6 月30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97│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10│ │ │24號 │426 號 │ └──────┴─────────────┴─────────────┘